任命伊朗人权报告员是政治和违法举措
任命伊朗人权特别报告员是政治和有选择性的举措。这一任命完全违背了提升和捍卫人权的合作原则。
伊朗司法部人权委员会负责国际司法合作事务的副主席卡基姆·格里布·阿巴迪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上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强调。他坦率地说,伊朗拥有地区最大的民主,这种民主源自于伊斯兰教及其历史和社会文化,是建立在伊斯兰教理性基础之上的。
伊朗司法部人权委员会国际事务副主席说,很遗憾,新报告员阿希麦·杰哈吉尔的首份报告无视伊朗在人权方面取得的成果与进步,报告内容源自于一些毫无根据的声称。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多次宣布,所任命的特别报告员根据个别国家的政治和有选择性的目的而发表报告。因此,伊朗不承认此类报告。此类报告的目的是在人权理事会某些国家的引导下为抹黑伊朗的人权状况而发表的。然而,支持这一观点的国家他们是“贼喊捉贼”。在伊朗人权报告中,遭到批评的问题之一是伊朗对毒品走私贩实施死刑的问题。这些毒品是在北约国家集散但在伊朗东部邻国生产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事实上是在遏制毒品走私,每年有数百人在缉毒工作中牺牲。无疑,任命伊朗人权报告员是一种政治举措,西方国家将此作为向伊朗施压的大棒。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民主制国家,不需要报告员。与很多国家相比而言,伊朗的民主基础更高。应该为那些缺乏民主的独裁专制国家任命人权报告员。这种双重观点表明,非法的标准已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埋下了阴影。不论谁是报告员,伊朗都会与其保持高水平合作。但是,最主要的问题是为伊朗任命人权特别报告员的性质和原因。然而,纵观伊朗的周边国家和部分其他国家表明,如果需要任命特别报告员,这些国家中的很多国家都应“名列前茅”,但是他们却“榜上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