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关于《里海法律地位公约》发表解释性声明
2018年8月12日,《里海法律地位公约》在伊朗、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共和国以及土库曼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出席下在哈萨克斯坦阿克套市举行的第五届里海沿岸国家首脑会议上签署。
在签署该公约的同时,伊朗外长穆罕默德·贾瓦德·扎里夫分别致信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共和国以及土库曼斯坦外长,并阐释了伊朗关于该公约发表的解释性声明的内容。
该声明谈到了1921年和1940年伊朗与前苏联签署的条约,并指出:该公约尚未明确规定各国应如何对海底资源进行划分,这一工作必须由相关国家在协商之后进行。
《里海公约》第八条规定,该公约尚未明确规定各国应如何对海底资源进行划分,只强调应由相邻国家根据国际法准则进行谈判,旨在使这些政府能够为开发和利用里海海底资源有关的合法经济活动而使用其主权。
伊朗外交部公共外交和媒体中心周日对有关第五届里海沿岸国家首脑会议的提问做出了回答,并表示,《里海法律地位公约》就像各国的宪法一样,是一项全面和框架性文件,根据该公约明确了沿岸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伊朗发表的解释性声明表明了这一点,即:签署该公约并不意味着所有谈判以及在里海采取的举措就此结束,事实上是执行各项协议,监督执行以及为签署新的、必要性协议继续进行谈判的转折点和里程碑。就此在《里海公约》中表示,为了里海权益法而划分分界线必须通过五国协商之后才能确定。
关于分界线,在该公约中提到了几点,尤其是在一个条款中说部分国家的沿海条件需要特殊的规定,这里指的就是里海沿岸国家,该条款对于伊朗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在伊朗发表的解释性声明中在谈到在《里海权益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定义直接分界线时强调:制定该条款的目的就是考虑和关注伊朗的特殊情况。
关于里海的安全因素,公约第三条款强调,为了保障里海地区的安全与稳定,非里海沿岸国家的舰艇不得进入里海。
该公约关于环境问题表示,各国可以在里海海底铺设管道,但条件是他们的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标准以及里海沿岸国家在国际协议中提出的要求。
里海是一片具有湖泊特点的蓝色水域,其法律地位是特殊的。它与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公海法律制度有所不同。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说整个《里海法律地位公约》是在阿克套市签署的。但是确定分界线以及划分里海海底两个主要的问题遗留了下来,鉴于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性,里海沿岸国家需要进行更多的谈判。因此,《里海公约》以多边权利为基础促使各方达成最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