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伊朗大选专题节目-宪法监护委员会在伊斯兰主义和共和制中发挥的作用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监护委员会根据其在三个重要位置享有的重要地位,换言之根据三个重要的机制也就是“监督立法”、“监督选举”以及“解释宪法”,在保障国家和伊斯兰共和制的利益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伊斯兰革命领袖就此指出:
今天我国各个级别的负责人是由人民选举的,在我们国家在伊斯兰体制中没有直接或间接被任命的负责人,更没有世袭制的负责人以及用金钱和物质换来的负责人。无论是总统大选、伊斯兰议会选举、选举领袖专家议会选举,还是城乡伊斯兰委员会选举,这些选举都是伊朗人民感到自豪的一部分,也是伊斯兰感到自豪的一部分,它更是已故伊玛目霍梅尼感到自豪的一部分。
宪法监护委员会在宪法的框架内发挥的作用
宪法监护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就是监督选举,也是解释宪法的官方标准。根据伊朗宪法,成立宪法监护委员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伊斯兰教法和维护宪法。因此将这一机构称之为宪法监护委员会。在伊朗宪法第91条中规定,为保证国民议会的决议不违背伊斯兰原则和宪法原则,由6名精通伊斯兰法的教法学家和6名法学家组成监护委员会。
总而言之,伊朗宪法给宪法监护委员会赋予了诸多责任。在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所有责任中,《监督立法》、《监督选举》以及《解释宪法》这三个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宪法监护委员会完成其肩负的职能可保护和巩固伊斯兰主义和共和制。根据伊斯兰革命胜利之后举行的全民公投,伊朗人民对伊斯兰共和国制投了赞成票。鉴于此,在伊朗的政治体制中,伊斯兰共和制和伊斯兰主义非常重要,并且宪法监护委员会肩负着这一重大责任。
监督法律意味着保护体制中的伊斯兰主义和共和制
监督法律和法规的哲学隐藏在保护教法和宪法两个问题中。在第一个问题中,首先要说的是政治体制从一个方面来讲分为两部分,在部分体制中合法性仅仅源自于人民的意志,在这样的政府中立法是根据人民的要求而制定的,除人民的意志之外,任何事物都不是立法的依据。
部分体制属于教义类。在这一类体制中,人民通过心甘情愿接受宗教而宣布,他们希望将其所有的事物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之上。在这之中,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也属于一个宗教体制,伊朗人民在1979年3月举行的全民公投中宣布成立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伊斯兰共和制也就是说人民要求伊斯兰法律主导伊朗。与此同时,成立共和制政府意味着其本质就是伊斯兰。鉴于此,政府应当在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方面根据伊斯兰准则行事。因此在伊朗宪法中规定:在伊斯兰共和制中所有法律和法规都必须基于伊斯兰准则。在伊朗宪法中就此规定:立法机构不能实施违背国家官方宗教原则和教法的法律。因此,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制中立法必须依照伊斯兰准则而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定在伊斯兰共和制中没有实施违反教法的法律,必须有一个相关机构对这一工作进行监督。这个机构严格控制立法机构通过法案,以便对通过违反教法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审核。
第二问题就是伊朗宪法所具有的诸多重要性。事实上,宪法是一个政治体制的框架,并且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是所有关系的核心,是采取所有举措的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制的所有机构源自于宪法,其原则就是阐明政府和人民的权利及责任。
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发言人阿巴斯阿里·库德胡达伊就此表示:
在宪法监护委员会会议上,我们讨论的话题不是时间问题。因为我们想辨别我们是否能够将国家的未来交给他管理,不管是现在,还是过去5年,20年甚至30年,重要的是能力问题,而不是时间问题。
鉴于此,伊朗伊斯兰共和制是一个法制体制。所有政府机构都必须维护核心原则。根据伊朗宪法第71条规定,伊朗伊斯兰议会是一个立法机构不能实施有悖于宪法的法规,任何一个立法和决策机构也绝不允许实施有悖于宪法的法案。为了实现这些目的,必须有一个具有资格的机构在尚未执行这些与宪法相悖的法案之前进行研究,一经发现与宪法相悖,则宣布无效。
因此,监督立法及其必要性的哲学是,此举可预防立法机构和根据宪法原则和伊斯兰准则制定法规的具有资格的机构可能出现违规现象。宪法监护委员会作为具备资格的机构对立法进行全面监督,以便根据人民的诉求保障国家、伊斯兰主义以及共和制的利益。这也是宪法监护委员会在《解释宪法》和《监督选举》中在保障国家、伊斯兰主义和伊斯兰共和制利益的框架内发挥的作用。
宪法监护委员会是主要监督者和体制捍卫者
在基本权利中,讨论了由宪法控制法规的必要性。就此谈到了两种方式:司法管控方式和非司法管控方式。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制中使用非司法管控方式,也就是说宪法监护委员会负责监督立法。
大学教授、政治问题专家赛义德穆尔塔扎·卡齐姆迪南就此指出:
根据伊朗宪法第99条规定,宪法监护委员会肩负监督选举的责任,包括确定和驳回候选人资格等执行选举的全部进程。鉴于此,监督就是指监督选举进程正确、合法以及健康进行,最终实现保护选民的权利。
就此,无论是确定候选人的资格还是研究他们是否具备进入国家敏感和决策舞台的必要条件,必须由一个机构来做这件工作,在我们国家这个巨大的责任由宪法监护委员会承担。在他们报名之后,宪法监护委员会将对这些人及其提交的资料进行研究,并依法对这些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详细研究。
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制中,监督机构具有双重结构。因为监督机构的责任,一方面立法法案要符合宪法,另一方面要符合教法原则。因此,该监督机构必须由一些教法学家和法学家组成。一个人能够就法律的教法性质发表观点,而他正确的了解了教法,陈述了他的观点,但他不是一名教法学家。与此同时,一个人能够就议会通过的法案没有违反宪法发表观点,而他详细了解了宪法,但他不是一名法学家,这样的人不能成为宪法监护委员会成员。
鉴于此,12名资深教法学家和法学家为了监督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进入宪法监护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所具有的重要机制,对所有立法事务、解释宪法以及选举进行直接监督,以便在任何情况下保障国家、伊斯兰主义以及伊斯兰共和制的利益。
伊朗波斯语和文学研究院院长古拉姆阿里·赫达德阿德尔博士指出:选举不仅只是确定最廉洁的人,而且选举有两部分,一个是个人资格,另一个是人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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