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选举法(第三章)
(last modified Mon, 17 May 2021 12:47:14 GMT )
五月 17, 2021 20:47 Asia/Shanghai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选举法(第三章)

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有义务根据宪法和伊斯兰法律规则执行伊朗会议的决议。

选民和候选人的条件:
 
第11条:根据《宪法》第119和131条,在伊朗总统或总统顾问理事会发表命令后,伊朗内政部有责任在三天之内,向公众宣布总统候选人登记日期及过程。(内政部应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有关消息)。
 
第12条:伊朗总统候选人应在开始报名后的三天内,亲自去伊朗内政部,填写问卷调查,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四页身份证影印本,12张4×6照片(当年拍到的照片),总统候选人也会收到收据。
 
第13条:在总统候选人登记日期结束以后,选举委员会立即将候选人的文件提交给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
 
第14条: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在收到候选人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对报名的人们进行筛选,将其意见写在正式文件中,并将该文件的副本(会议记录表)发送给内政部。  
 
第15条:伊朗内政部有义务在收到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评论意见后,将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总统候选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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