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选举法(第四章)
(last modified Mon, 17 May 2021 14:46:26 GMT )
五月 17, 2021 22:46 Asia/Shanghai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选举法(第四章)

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有义务根据宪法和伊斯兰法律规则执行伊朗会议的决议。

第16条:应伊朗内政部部长的要求,为了确保每位总统候选人能够平等地利用政府资源,政府应管理选举程序以及调查候选人的宣传方式,在内政部中成立“总统选举程序及选举竞选活动”管理委员会。
 
 
第17条:委员会的成员为:1‌.伊朗总检察长或其正式代表, 2.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推出的宪法监护委员会成员,3.伊朗内政部长或其正式代表。
 
 
第18条:伊朗总统候选人在总统选举竞选活动中必须遵守伊斯兰教义。
 
 
第19条:国家广播电视的总统竞选节目必须在广播前获得检查委员会的许可。
 
 
第20条:获得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及伊朗内政部资格认定的每位总统候选人有权平等地使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广播电视台介绍自己及他们未来的计划,管理总统选举程序及选举竞选活动委员会协调该节目流程。
 
 
第21条:从内政部向公众宣布总统候选人的名字到投票开始前12小时,候选人可以启动总统选举竞选活动。在此截止日期后,直至宣布第一轮投票结果,候选人不允许启动总统选举竞选活动。
 
 
第22条:所有总统候选人,不论其职位如何,都应遵守本法规,他们只能在管理总统选举程序及选举竞选活动委员会规定的框架内,使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广播电视台启动选举竞选活动。
 
 
第23条:总统候选人第二轮选举竞选活动从正式宣布第一轮投票的最终结果之日开始,并将持续到第二轮投票开始前的12个小时。
 
 
第24条:为了启动总统选举竞选活动,总统候选人不应使用国家提供预算的所有机关包括政府机构,有关革命机构,政府工作人员或者政府设施。
 
 
第25条:在全国范围内,总统候选人不应在道路交通标志,医院标志,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标志,所有政府机构标志,政府汽车或公务用车上贴广告,伊斯兰革命卫队部队,革命部队及伊朗警方有义务拆除广告牌,他们可以逮捕违反者并将他们移交给警察局,司法机关将采取法律行动。
 
 
第26条:管理总统选举程序及选举竞选活动的委员会对总统候选人的选举竞选活动进行筛选,他们不应从事违法行为或滥用广告追求其他目标。如果总统候选人从事违法行为,那么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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