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选举法(第五章)
(last modified Fri, 21 May 2021 13:24:36 GMT )
五月 21, 2021 21:24 Asia/Shanghai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选举法(第五章)

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有义务根据宪法和伊斯兰法律规则执行伊朗会议的决议。

第五章
执行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27条:从内政部在公共媒体上宣布总统选举开始起,三日内,每个城市中心接受候选。该城市的总统选举执行委员会由总督或代理总督主持,由首席大法官和教育长官或星期五礼拜伊玛目或其代表以及该市区五名值得信赖的教士组成。
 
在星期五聚礼伊玛目缺席的情况下,州长从市中心和中部邀请一位杰出的阿訇代替。
 
在首席大法官缺席的情况下,检察官或高级法官应在执行委员会任职。
 
在省中部城市,首席大法官和教育局局长是市中心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在没有上述任何官员的情况下,州长应邀请各部门的其他官员。
 
第28条:在第一次会议上,执行委员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星期五聚礼伊玛目或其代表将向位于城市中心和中部各行各业25位代表介绍给州长。
 
第29条:根据28条内容选定的25名代表应州长邀请在两天内召开会议,并在至少有三分之二人(17人)出席后,选出5个人作为主要代表作为执行委员会的候补受托人,以无记名投票和相对多数票的方式选出。
 
第30条:在代表选举和市中心执行委员会组成之后,州长必须立即下达命令,组成各分区的执行委员会,并通知相关地区。
 
第31条收到州长的命令后,在每个执行委员会,将成立区总统选举执行委员会,由区长或代理区长以及最高的司法和教育官员以及四名教士组成。
 
注释1:如果中心没有上面提到的部门,部门将邀请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如果中心没有政府部门,部门可以邀请在当地工作的教育工作者代替部门负责人。
 

第32条:在他们的第一次会议上,行政官员,部门执行委员会成员从部门各行各业中选出21名代表,并将他们介绍给部门。

第33条:区长有义务由执行委员会的行政人员邀请不同阶层的代表在介绍之日起一天之内召集会议,在三分之二的受邀(14个人)中,选出4位为主要受托人之后,以无记名投票和相对多数票选出四人为执行委员会的候补受托人。

第34条:根据工作要求成为城市或地区中心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行政官员有义务参加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直到他们辞职或被撤职。无故故意不参加执行委员会的会议是违反履行法律义务。

注释1:在行政官员,执行委员会成员缺席之后,州长和地区负责人必须立即通知该国的选举总部并说明缺席的原因。

第35条:在选举期间,只要执行委员会的一位或多位代表连续两次或四次拒绝参加执行委员会的会议,就会邀请州长或地区州长以根据其他代表的票数选择继任者。无论如何,只要执行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仍然存在,执行委员会的行动都是合法的。

注释1:当执行委员会的代表因辞职或缺席而被执行委员会从多数中撤职时,州长或地区负责人可直接邀请有资格的代表代替他们。

第36条:在选定代表并完成自我组建小组之后,各区的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会议,确定登记和投票分支的数目和地点,然后由区长将其宣布给市长,以在城市中进行规划。

第37条:市执行委员会在确定注册分支机构的地点并在市中心和中部获得投票权后,对执行委员会有关注册数量和位置的批准进行审批投票部门,选举人和刑法规定以及全县的登记和投票站位置。

第38条:执行委员会在确认市执行委员会每个分支机构的登记和投票分支机构的数目和地点后,选择并注册5名文化部门的地方受托人,并将其介绍给地区州长或州长,以执行。注意: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注册和投票站没有足够的受托人,则执行委员会可以选择从该分支机构派遣外地人员。
 

第39条:执行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以委员会的多数票有效。

第40条:登记和表决部门的成员中选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三名秘书。

第41条:州长有义务直接任命或派代表到每个登记和投票站,或由下放权力到下属地区。

第42条:伊朗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和政治代表处的总统选举执行委员会由大使或总领事和最高政治代表领导,以及大使馆或领事馆的三名高级雇员组成政治代表和五个常驻所在地的维护伊斯兰革命的伊朗人由大使或总领事或政治代表选举和​​邀请共同组成。
第43条:执行委员会在不违反第四十二条的情况下,应在表决结束并通过表决后,将结果提交大会。 大使或总领事或政治局最高官员必须立即以电传或通过外交部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内政部宣布结果。

第44条:由地方州长担任主席的总统选举执行委员会和由地方长官担任主席的地区执行委员会负责其任务范围内选举程序的准确性。

第45条:选举中心的所有事务均由市执行委员会完成。

第46条:州长有义务将在该市发布的三份通知书发送给内政部。 内政部应将这些通知的副本发送给中央选举监督委员会。

第47条:市和区的执行委员会必须做出安排,在投票日的前一天准备好登记和投票站的位置,并将分支机构的成员驻扎在该位置。

第48条:选票分为两部分,与虚线分开。 第一部分是选民登记信息,选民的详细信息写在上面,第二部分是移交给选民的选票。

第49条:无论何时,由于某些原因,某些登记和投票部门无法阅读投票结果并完成会议记录时,部门执行委员会将直接进行点票,阅读投票并完成该部门的会议记录。

第50条:州长的代表负责保护交付给登记和投票站成员的所有选举设备和投票箱。

第51条:在选举文件和投票箱交付城市执行委员会之前,其保存是区长或代理区长的责任。

第52条:省长负责维护和保护选票和投票箱,直到选举总部收到销毁选票的命令为止。

第53条:在收到监护委员会关于选举已经结束的意见之后,选举总部将发布一项命令,以取消登记和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