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人权会议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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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相继公布了伊斯兰人权宣言。该宣言成为伊斯兰国家凭借伊斯兰教纯正思想在人权和人类尊严的框架内公布其宣言的序曲,以抵止部分内容与伊斯兰教相悖的世界人权宣言,也让伊斯兰国家为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赋予人权价值而群策群力。
(last modified 2024-05-26T09:44:32+00:00 )
八月 13, 2016 20:55 Asia/Shanghai

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相继公布了伊斯兰人权宣言。该宣言成为伊斯兰国家凭借伊斯兰教纯正思想在人权和人类尊严的框架内公布其宣言的序曲,以抵止部分内容与伊斯兰教相悖的世界人权宣言,也让伊斯兰国家为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赋予人权价值而群策群力。

亲爱的听众朋友,你们好!在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中,我们将向大家介绍关于伊斯兰人权的相关内容。希望我们的这一节目能赢得广大听众朋友的满意。

每年的伊斯兰人权和人类尊严日是在伊斯兰世界为执行人权原则提出建议和适用范围的一次良好契机。每逢在伊斯兰人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伊朗各机构和组织都会举行各种会议,以此为伊斯兰人权提出各种建议和解决途径并相互交流经验。

伊朗历5月14日被称为“伊斯兰人权和人类尊严日”,这一天正是伊斯兰人权宣言在埃及开罗获得通过的日子。

在国际社会的不断施压以及对人权和在世界范围内接受伊斯兰人权宣言的广泛宣传下,在接受世界人权宣言原则的情况下,来自伊斯兰世界的部分思想家计划让这些原则符合伊斯兰教的准则。他们努力证实,伊斯兰教以更完美和更好的方式彰显了人权。随后,这些穆斯林思想家以世界人权宣言为模式,根据伊斯兰教编纂了伊斯兰人权原则和法规,并以文本的形式展现给国际社会。最后,伊斯兰人权宣言在1990年7月21日至8月5日即伊朗历5月10日至15日开罗召开第19届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外长会议上获得通过。

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相继公布了伊斯兰人权宣言。该宣言成为伊斯兰国家凭借伊斯兰教纯正思想在人权和人类尊严的框架内公布其宣言的序曲,以抵止部分内容与伊斯兰教相悖的世界人权宣言,也让伊斯兰国家为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赋予人权价值而群策群力。

伊朗各机构多次举行了伊斯兰人权会议。在伊朗支持女性机构主持召开的一次会议上,伊朗司法人权委员会助理格里布·阿巴迪和其他人权专家和活动人士从伊斯兰教观点出发,阐述了伊斯兰人权的思想基础,并就伊斯兰人权与西方人权进行了对比。以下内容是此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笃信宗教是伊斯兰人权中的第一个基础。笃信宗教的目标是人类获得引导、幸福和使人类达到完美。我们必须看到,人类自己不能单独达到完美。只有慈悯的真主洞悉世人的需求、潜力和能力,以便引导世人获得幸福和达到完美。在现代人权思想中较少提及的另一个讨论是真主的权利。真主对于世人的权利是世人应崇拜真主,这是我们应对真主履行的责任。

伊斯兰人权是这样讨论权利和责任的:每个必要权利都是一项责任,而每项必要责任都是一个权利时则有所不同。当我们谈论权利问题时,指的是赋予权利拥有者实施权利的能力,无论他是否执行权利。然而伊斯兰人权中的责任是必须履行的责任。一个人在享有言论自由权利时也承担着一定责任,他必须遵守社会利益、社会法律、公共秩序、红线和他人自由。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责任。

伊斯兰人权中的第二个基础是人类尊严。《古兰经》中谈到了拥有一系列重要特征的人类尊严。它在伊斯兰人权中享有崇高的地位。人类是真主选择的对象,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人类拥有认知真主的天性,是独立的;人类是真主的信托者,认知善恶,并能够达到完美;人类拥有科学和行动潜力,享有人类尊严。在真主阙前,人类是自我的负责人。所有这些都是《古兰经》为世人所阐明的人类尊严的特征。通过真主为世人所阐明的人类的高级思想和赋予人类的崇高地位,能够很好地理解伊斯兰教学说与西方人权的区别。伊斯兰教学说是一种完全认知人类的学说。

伊斯兰人权中的第三个基础是自然权利或天启权利。在西方人权中,自然权利也是其重要的基础之一。西方人权与伊斯兰人权就此存在差别。根据伊斯兰教观点,自然和天启人权是真主赋予人类的权利,这种权利也是人类获得引导、幸福和达到完美的条件。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伊斯兰教也对这一权利予以了特别关注。西方人权体系认为,生命权是人的一项绝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一权利。然而,在伊斯兰人权思想中,生命权是真主赋予人类的一项权利,取决于真主为此确定的诸多条件。在此框架内的惩罚并不与人类尊严相悖。伊斯兰教谈论惩罚的每处地方也会谈到原谅、宽容和饶恕。惩罚哲学也是一种威慑哲学。基本来讲,这也是西方人权和伊斯兰人权两种体系在惩罚体系中存在的不同。

除此之外,西方人权所认为的生命权完全是物质含义,而伊斯兰教中的生命权既有物质含义又有精神含义。《古兰经》经文把异教徒比喻成没有生命气息的僵尸。这说明,伊斯兰人权体系中的生命权既有物质含义又有精神含义。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只有伊斯兰政府根据所制定的法律和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人生命的原则才有权利剥夺人的生命。鉴于此,所预料的惩罚应具有威慑性。伊斯兰教称,凡枉杀一人,如杀众人。鉴于此,伊斯兰教赋予了人的生命权以崇高的地位。

自由权是伊斯兰人权的另一个基础,也是西方人权的基础之一。然而这两种人权体系对自由权持有的观点却不尽相同。伊朗社会在伊斯兰革命后多次经历了恐怖主义问题、政治和军事的各种挑战,但是该国任何时候都没有以此为借口剥夺社会的种种自由。然而,西方国家却以自己国家出现恐怖主义问题为借口,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取消人民的一些基本权利。

《古兰经》和宪法重视并多次提到了男女平等。但是,应关注的一点是,在一定情况下,女性和男性无论是从身体方面还是从担负责任方面都存在很多不同。然而,西方人权却无视这一问题。另一方面,所有权在西方人权体系中是绝对的,人是所有事物的主人。然而,在伊斯兰教思想中,我们认为,一切存在物的真正主人是真主。如果真主为世人阐明并赋予了世人一种所有权,这仅仅是世人获得幸福和达到完美的一种工具。

西方人权体系没有特别关注家庭问题。然而,在伊斯兰人权中,家庭是制定法律和定义权利的一个基础。这表明,与西方人权观点不同,伊斯兰人权中不存在任何个人主义观点。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机构人权委员会副主席格里布·阿巴迪在此次伊斯兰人权会议上表示,在伊斯兰人权体系中存在非常突出的两点。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在伊斯兰社会中营造纯洁和精神的环境,在西方我们看不到这一点,西方人权体系中也不存在这一点。西方基本上没有对此予以关注。另外一点是家庭在伊斯兰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西方人权体系中,家庭没有地位和价值。

格里布·阿巴迪在此次会议结束时说:“如果我们能为西方国家提出一种原则并让他们接受这一原则,很多误解就会得以解决。这是接受多元文化和接受主导不同社会不同价值的必要性,也是人权所面临的挑战之一。尽管西方国家认为,人权是世界性的,但是人权政治化、奉行双重标准和歧视是人权所面临的其他挑战。我们在巴林、也门、伊拉克和叙利亚所目睹的一切正是这一方面的例证。沙特采取犯罪和反人权举措,西方国家对这一违反人权行为保持沉默,联合国秘书长将沙特从践踏儿童权利名单中删除,所有这些也是这一方面的佐证。”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