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威胁;各国与国际组织的责任(4)有关禁止生物威胁,武器和战争的公约
自建立有效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以来,已采取措施和决定,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生物武器和测试。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的目的就是保护公共健康并停止破坏性的生物活动。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9章第55条要求各国政府促进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方案。因此,进行任何破坏性活动,包括危害公共健康的生物活动被禁止。
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反映了全球就公共健康的决策。根据该公约,各国政府应采取步骤改善儿童健康,降低死亡率,改善环境卫生,工业卫生以及预防和治疗传染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日内瓦四公约》的内容也包含保护公共健康并禁止使用致命武器,包括生物武器。在国际公约中,严禁危害人类健康的任何破坏性行动,并国际组织一直努力限制和禁止任何对人类有害的行动。
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第一项多边裁军条约题为《生物武器公约》(BWC)旨在国际社会为打击生物武器作出的有效努力于1972年签署。该公约的第1条扩大了禁令的范围,并在任何情况下,各国承诺避免生产,使用和买卖各种微生物和生物毒素。执行《生物武器公约》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至2013年,该公约已得到190个国家的批准。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是安哥拉,缅甸,埃及,犹太复国主义政权,南苏丹和朝鲜。
生物战中使用的一种方法是破坏环境秩序,制造危险的气候变化。因而,在1977年制定了《环境修改公约》(ENMOD)。《环境修改公约》禁止使用可能改变环境并破坏自然循环的军事装备。该公约的目的是防止破坏生态系统。
伊朗律师兼研究员阿巴斯·普尔哈西米就此认为:“国际破坏生态系统的定义是基于有意或无意违反习环境惯国际法的。内部破坏生态系统的犯罪应定义为有意或无意破坏物理环境的任何方面,会破坏或利用全球生态系统的全部或一部分。该定义不仅包括破坏环境的行为,还包括用作破坏渠道的行为。”
有关减少生物武器使用的第一项国际法律措施是于1928年生效的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日内瓦议定书》禁止使用生物武器,并宣布使用者为战争罪犯。今天,该议定书仍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它。可以说,《日内瓦议定书》已经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条约。随着批准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75年)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3年),国际法也采取了有效措施来减少生物威胁。
从国际人道法角度来看,在战争中使用生化武器是战争罪,并还可以在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下,导致人道主义干预和对该国的袭击。尽管国际法的措施已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地减少了生物威胁,但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生物和化学威胁的形式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点需要有效和现代的法律和国际措施。
伊拉克对伊朗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表明,现有的打击生物和化学武器的全球机制无能为力。在对伊朗发动被迫之战期间,伊拉克的复兴党政权违反国际义务并明显违反关于武装冲突的法律规则,而开始提供,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使人类对这一悲剧更加感到遗憾的是,国际社会拖延对这种可耻的罪行采取有效行动。因此,国际社会期望将采取认真的执行保证,以实现《禁止化学和生物武器公约》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