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威胁;各国与国际组织的责任(9)各国对打击生物武器的责任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将向各位亲爱的听众们简要说明各国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违反一般国际法适用规则的国际罪行的国际责任;因为任何研究、生产、开发、储存和使用生物武器都属于国际犯罪,各国政府在这方面负有责任。
草案的第二章讨论了将违法行为归咎于政府的策略。本章指出,一国的任何团体或官方机构犯下罪行,其政府应承担了对其罪行的责任。一般而言,接管新政府的所有机构、个人、公民甚至叛乱运动的行为在国际法上也被视为该国的行为。
责任计划草案的第二部分评估了一个国家的国际责任的内容。草案的这一部分要求违规国家终止犯罪并确保不再重复犯罪。第 31 条提到赔偿问题,任何违反规定的国家都必须全额赔偿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任何物质和精神损害。这一部分还指出,各国的国内法不能成为为不法行为辩护的借口。因此,尽管《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生物军事实验室的活动,但美国、英国和其他国家生物军事实验室活动的继续赋予其他国家,特别是东道国,向这些国家要求补救的权利。对此,由于美国在乔治亚州建立了多个军事生物实验室,该国独立机构要求华盛顿拆除这些实验室并给予赔偿。
根据政府责任草案,任何受政府制约的团体和个人的任何行为,如有违反,将被视为该政府的违规行为。由于对生物制剂的补偿在物质上并不总是可行的,其伤害可能很多年都不会消失,使政府有双重责任。根据政府责任计划草案,政府有责任预防危机,包括生物危机。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马科斯·奥雷拉纳就此认为,正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所强调的那样,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影响以及军事生物活动直接和间接地对有效享受人权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处于脆弱境地的人,如原住民、老人、穷人和残疾人强烈受到这些负面影响;他们的人权被违规政府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