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革命——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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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革命带来了宗教民主,它一方面代替了流行于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和社会民主模式,另一方面也代替了很久以来流行于包括伊朗在内的东方国家中的独裁专制和君主制模式。在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中,让我们更多地了解宗教民主这一政权体制。
(last modified 2024-05-26T06:14:32+00:00 )
二月 13, 2017 12:39 Asia/Shanghai

伊朗伊斯兰革命带来了宗教民主,它一方面代替了流行于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和社会民主模式,另一方面也代替了很久以来流行于包括伊朗在内的东方国家中的独裁专制和君主制模式。在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中,让我们更多地了解宗教民主这一政权体制。

 

在前几期节目中,我们讲述了伊斯兰革命的理想和成就。在这一期节目中,我们将向大家讲述在伊朗伊斯兰革命理想和价值框架内所产生的新的政权模式—宗教民主。这一模式逐渐变成了适宜许多国家尤其是伊斯兰国家的政治模式。

宗教民主是源自于伊斯兰革命学说的一种模式。伊斯兰革命不仅否定伊朗国王政权的专制统治,还严厉批评了世界流行的政治模式,尤其是广受追捧的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和社会民主两种模式。伊斯兰革命提出了宗教民主和伊斯兰共和制,并让两者主导伊朗的政治和法律体系,该国甚至在政治思想方面还将民主词汇与宗教认同相融合。然而,这一模式并未得到广泛支持。因为在东方和西方很多国家,公众舆论中不存在宗教主导政治和社会领域的良好经验和意识。在西方,宗教和教会的统治令人想起中世纪的黑暗时期,基督教成为愚弄和剥削人民的工具, 教会成为赋予残暴压迫的独裁体制合法性思想的支持者;在东方,宗教与政府共同联合导致宗教服务于压迫者们。在这种情况下,伊玛目霍梅尼不仅在思想理论方面还在政体方面提出了宗教民主,这是一种史无前例的模式。

在反对宗教和要求政教分离的“世俗主义”在政治和思想领域以及行为方面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伊玛目霍梅尼提出了宗教民主模式。然而,捍卫民主与伊斯兰教保持一致的思想在学者、法学家、改革家和宗教知识分子之间并不怎么流行。什叶派学者阿亚图拉纳伊尼和逊尼派思想家阿卜杜·拉赫曼·卡瓦克比等著名宗教学者和思想家的观点都没有被视为政治学说的主流理论。那么,伊玛目霍梅尼如何做到把宗教民主思想理论化,并在执行和让其成为主导思想的道路上迈出步伐的呢?宗教民主理论构成了伊斯兰革命学说的概念和组织框架。当然,这一理论与由部分逊尼派思想家提出的复兴哈里发制度理论存在很大差距,也与部分什叶派学者之间的一些思想存在差距,他们认为,在伊玛目麦赫迪隐遁时期建立政权是非法的,是僭位的举措。

伊玛目霍梅尼宣布,宗教民主或伊斯兰共和制模式与努力在伊斯兰教和民主之间建立和解的思想家提出的理论存在界限。他认为,伊斯兰教本质上就是一个民主或以民为主的宗教,本质上与民主是协调统一的。在伊斯兰教中,人民意愿的重要性和民主的重要性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性的,并在伊斯兰教的原则和基础中具有根基。在伊玛目霍梅尼看来,民主在伊斯兰教和宗教民主体制中不是次要的事情。在宗教民主中,人民的意愿是在伊玛目麦赫迪隐遁时期建立政权的基础。根据伊玛目霍梅尼的观点,在伊玛目麦赫迪隐遁时期,教法学家治国是合法的。然而,建立政权的许可来自于人民,没有人民的意愿,即使是完全符合条件的教法学家也不能建立政权。

在宗教民主模式中,人民的意愿是建立政权的基础。然而,人民所起到的作用并不仅限于选举执政者,还要在政府部门中发挥重大作用。像约瑟夫·熊彼特等西方部分思想家认为,民主体制区别于非民主体制的标准仅仅是为确定执政者举行选举,以使一种政治体制民主化。这些思想家还认为,民主意味着拥有被选举权和选举权,不能超越这一权力。然而,在宗教民主体制中,人民所发挥的作用并不仅限于参加选举,而是所有人民阶层拥有监督执政者和政府制定的所有计划的权力。在该体制中,政府所有负责人都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出的。因此,在宗教民主体制中,人民的参与并不仅限于投票箱,而是一直参与政府的一切事务,哪怕是最细微的事务。

在阐明人民与执政者在宗教民主体制中的关系时,伊玛目霍梅尼对人民与政府负责人的中枢关系做出强调,并认为,人民是执政者福祉的监护者。他还认为,人民阻止宗教民主体制变成独裁专制体制。因为,在这种体制中,对政府的公共监督是人民的权力。伊玛目霍梅尼就此说道:“如果政府想强迫人民接受一件事情,人民就会奋起反对,成为这件事情的障碍。”伊玛目霍梅尼还认为,人民肩负的职责超越了命人行善止人作恶的法学规则框架,人民对政府负责人的监督不仅是一种权力还是一种责任。他就此说道:“所有人民有责任监督政府事务。人民进行监督,即使我也不能唯所欲为。”

在伊斯兰革命领袖大阿亚图拉哈梅内伊看来,宗教民主模式也具有特殊的突出地位。在他看来,在宗教民主体制中,人民不仅在建立体制方面发挥重要,而且还完全明确地主导着决策和执行领域。他认为,将人民的意愿局限于投票箱将破坏宗教民主体制的基础,人民与政府和政客应在所有阶段进行互动。大阿亚图拉哈梅内伊就此说道:“为了获得人民选票,进行宣传和造势,随后却忘却对人民的承诺,对人民漠然视之,这与宗教民主是格格不入的。”这是将宗教民主与民粹民主和精英民主区分开来的行为方式。

人民在伊朗宪法中的地位表明了人民在宗教民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选举精神领袖、总统、伊斯兰议会议员、专家议会议员和城乡伊斯兰委员会成员;在全民公投的框架内预测和参考人民对政治、经济和社会重要问题所持有的意见;接受三权分立。所有这些都是伊朗宗教民主的体现。除此之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三章专门而完整地赋予了人民种种权利。这表明,人民在宗教民主体制中的地位不是形同虚设的。

宗教民主模式的宗教性质要求在宗教原则和价值的框架内实现人民的所有权利。鉴于此,在伊朗宪法中,在被遵循的不同原则中,这一点至关重要,公正而完全符合条件的教法学家治国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教法学家治国捍卫着体制的伊斯兰教教义和伊斯兰共和制。尽管宗教民主模式在伊斯兰教及其历史中拥有根源,但这一模式是应运而生的一种崭新模式,并很快在政治学说中占据了一席之地。随着宗教民主模式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希望这一模式也在一些政权体制中尤其是在伊斯兰世界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 ,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