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人权(39)
人权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就是安全,而保障安全是政府最重要的责任之一。这在当代政治和社会学文学中是众所周知的定律。
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听本台为大家播送的“伊斯兰教人权”系列节目。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里,我们将向大家阐述伊斯兰教人权中安全的权利。
人权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就是安全,而保障安全是政府最重要的责任之一。这在当代政治和社会学文学中是众所周知的定律。任何学说和法律制度都不能忽视这一问题。因为,安全本身不仅仅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需求,而且还是文化、科学、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个人、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和司法等方面的安全是个人和社会的迫切需要。鉴于此,人民和政府必须保持团结,不遗余力地致力于建立安全。
在伊斯兰教看来,组建政府最重要的哲学就是建立社会安全。执政者有责任与任何导致社会不安定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伊玛目阿里认为,建立安全和稳定是一件必须的工作,即使政府是暴政也罢,也必须要有政府。正如人们需要一位统治者一样,无论这位统治者好与坏,以便人们在政府的治理下生活。借助统治者建立国库,并依靠国库与敌人作斗争。在社会建立安全、拨乱反正、匡扶正义。
“安全”就是说,人类在一个其生命、名誉、精神和物质权利得到安全保障,且没有任何恐惧和担忧的社会安心的生活。这需要两点最基本的保障。第一:面对任何拘留、关押、惩罚和其他肆意和非法的侵犯时,保障他人的安全。第二:通过社会为维护法律和享有自由而为每一个成员所提供的支持来保障他人的安全。
鉴于此,安全对于个人和政府而言是一种责任。也就是说,个人有责任尊重和维护彼此间的物质和精神权利。政府也有责任首先通过制定法律和组建司法机构来保障人民的安全,以便人们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生活。其次在法律的框架内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能肆意侵犯这种权利和自由。
安全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条件,其概念在全世界都是众所周知的。正如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文件中强调那样。
人类拥有精神和物质两种生活。物质生活就是肉体的生活,但是精神生活在个人和社会的思想和情感中更为广泛,这是人类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一个人内在的魅力事实上是在他的精神生活中才能体现出来。这从个人和社会的角度而言压倒了物质生活。社会名誉是个人精神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在健康的社会关系中,通常个人的名誉是受到保护的,对此不存在任何担忧。人类的担忧始于社会的负能量不断增长,并导致他人名誉被损害时期。为了维护他人的名誉,思想家们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与此同时,政府有责任通过立法来遏制社会上损毁他人名誉的事件发生。
敌视和辱骂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丑陋现象。一些人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损坏他人的名誉来抬高自己,或借助打压他人来上位。在伊斯兰教中,侮辱他人是被禁止的。真主在《古兰经》牲畜章第108节经文中说:“你们不要辱骂他们舍真主而祈祷的(偶像),以免他们因过份和无知而辱骂真主。”
辱骂不仅仅在个人关系中不合适,而且从新闻和媒体角度而言也是一种丑陋的文化。这与伊斯兰文化背道而驰,且是一种犯罪行为。
亵渎就是诬蔑和歧视他人,其中包括亵渎他人的名誉。在伊斯兰教看来,这是践踏道德准则的行为。鉴于此,伊斯兰伟大先知说道:谁亵渎了我的朋友,就好比他给我设下了战争圈套。
伊斯兰教,禁止亵渎他人的名誉。良好的社会信誉是信仰的资本之一。很多人以此能够享有体面的生活。令人遗憾的是,在不健康的社会竞争中,从道德的角度而言人类还非常薄弱。一些人利用诸如诬蔑、诽谤、泄密等手段来损坏他人名誉。这从道德角度而言,此类行为是受到谴责的,从法律角度而言将受到追究。
诬蔑就是无中生有。伊玛目萨迪格说:信士诬蔑其教胞,他的信仰好比盐遇水一样被全部熔化。
揭露他人的弱点是亵渎他人名誉的另外一种手段。伊斯兰教对此予以谴责。伊斯兰伟大先知说:宣扬丑事的人就如同自己做了那件丑事。
生命安全也是安全的种类之一,是人类生活中众所周知的一种权利。生存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天启馈赠,是人类所有权利的基础。侵犯这一权利是不可接受的事情。真主在尊贵的《古兰经》中强调,人类的生命具有巨大的价值。并认为,谁枉杀一人,如同杀害了全人类;谁救活了一人,如同救活了全人类。在这部天启经典中,除了根据既定的权利准则为保护社会的健康之外,杀人在今世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凶手在后世会遭到真主的恼怒,遭受火狱的惩罚。
除了生命安全之外,物质权利的安全也是伊斯兰教强调另外一种人权。财产、住房、工作以及其他一些权利是人类生存权不可避免的一些事宜。尊重这些权利是社会的义务,保障这些权利是政府的责任。
真主在尊贵的《古兰经》中对主权做出了强调。一些人可以通过贸易从中获利。在国际制度中,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款: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与此同时,在《伊斯兰教人权宣言》第15条款中也说:人人应有以合法方式获得自己财产的权利,并应有权取得所有权,而不得损害自己、他人或社会的合法权利。除非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并立即支付公正的补偿,没收财产是不容许的。除法律规定的必要情形外,禁止征用和没收财产。
在安全的其他种类中可以提到的还有“就业安全”。保障人类生活的需求必须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我们把拥有合适和有保障的工作称之为“就业安全”。经济不平衡和劳工弱势地位之间的关系使得必须为保障劳工的工作安全采取特殊的社会措施。在国际制度中,除了确定人人享有公平和合适条件的工作权之外,面对失业问题,保障劳工的劳务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得到了强调。
与此同时,联合国还通过了很多关于禁止不正当的解雇、赔付解雇损失费、赔付失业保险、诉讼权以及另外一些有限地保障就业安全的一些措施的文件,并提议将其作为各成员国的行为准则。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