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 27, 2016 19:22 Asia/Shanghai

住宅是个人及其家属生活起居的地方,人类在这里可以安全、自在的生活和歇息。从原则上来讲,家也就是住宅,是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禁地,他人在未经主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

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听本台为大家播送的“伊斯兰教人权”系列节目。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里,我们将向大家阐述伊斯兰教人权中对隐私权所持有的观点。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讨论了安全权及其种类。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里,我们在接着讨论上期节目的同时与大家共同探讨安全的另外一些分类,其中包括住宅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住宅是个人及其家属生活起居的地方,人类在这里可以安全、自在的生活和歇息。从原则上来讲,家也就是住宅,是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禁地,他人在未经主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住宅隐私的重要性在尊贵的《古兰经》中得到了强调。真主在光明章第27-28节经文中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进他人的家去,直到你们请求许可,并向主人祝安。这对于你们是更高尚的,(真主这样指导你们),以便你们能记取教诲。如果你们发现别人家裡没有人,你们就不要进去,直到你们获得许可。如果有人对你们说:「请转回去!」你们就应当立即转回去,这对于你们是更纯洁的。真主是全知你们的行为的。”

国际法制度也宣布,禁止擅自进入他人住处。《伊斯兰教人权宣言》第18条也坦率地指出:私人住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容侵犯。未经其居住者的同意,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不得进入私人住宅,也不得拆毁或没收私人住宅和逐出其居住者。

与此同时,每个人的住所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性。每个人的住所无论是私人住所还是其重要的履行个人事务中心,都应是可自由地选择和可改变的。居住地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人可以自由的选择最合适的住所,并在法律的框架内享受其带来的好处。

在国际文件中,《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二款就居住的自由权做出了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二和第四款间接地对此予以了确认。

与此同时,《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也强调: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

伊斯兰教把居住的规章制度建立在了在社会利益的框架内个人的自由和选择基础之上。关于居住的自由,伊斯兰伟大先知说过:大地是真主的,仆人是真主的。你在哪里感觉合适,你就在那里住下来。

关于自由迁居的问题,真主为了使人们拜托统治者的压迫就迁居说道:“此后信道而且迁居,并与你们共同奋斗的人,这等人是你们的同道。骨肉至亲互为监护人,这是载在天经中的,真主确是全知万物的。”(古兰经战利品章第75节经文)

当然,伊斯兰教为自由居住还设置了限制。这就好比如果一些人向真主及其使者发起了战争,并在大地上兴风作浪,他将受到包括取消国籍和被流放在内的最严厉的惩罚。

谁都会有一些个人隐私,这是秘密,决不能泄露。在社会上不揭露他人的隐私是人必须遵守的一种责任。干涉他人私生活从道德角度而言是受到谴责的,从法律角度而言是受到问责的。

纵观关于人文学和社会学探讨中所谓的“隐私”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在各种文化和社会中,隐私一直因其价值而受到保护。但是尽管如此,对“隐私”的定义、解读、阐述目前没有得出一个权威的诠释。这是由于文化的不同,各社会中政治、社会和文化在历史上的变化,以及对这种权利态度的不同及其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不同。隐私的标准和范围取决于文化、社会和时间多个因素。

隐私的含义取决于环境条件。事实上,隐私是限制社会干涉他人私生活的一条红线。因此可以说,隐私是个人的倾向。当事人可以自由的决定在什么条件下和多大程度上让他人知道自己的状况和行为。总之,所有人的隐私都应受到尊重。

国际法中明确地提到了隐私权。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中说: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类似的条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其他地区公约和协议中也有记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说: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说: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伊斯兰教人权》第18条第二款也说:每个人应享有在其私人事务的处理、住宅、家庭、有关财产和亲属关系中的隐私权。不容许暗中监视他人,或把他置于监视之下,或玷污他好名声。国家应保护他不受专横干预。

欧洲理事会在关于隐私发表的一份声明中把隐私定义为私人喜好和至少他人不得干涉的一种权利。在这份于2003年12月12日通过的决议第35条中写道:加固包括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在内的安全框架,保护他人信誉和隐私,这些都是建立信息社会和在使用信息和联络技术者之间建立信任的先决条件。在该声明第58条中还就使用信息技术强调指出:维护开发者的人权和自由属于隐私。

隐私是法律体制最具价值的含义之一。隐私权是与人类尊严息息相关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其目的旨在提升人的人格魅力,以及尊重人的物质和精神权限。隐私与人的独立、自由以及确定其命运的权利息息相关。因为这能够为人类的个人发展和完美营造必要的空间,阻止人类成为工具。使人类能够继续追求其个人目标,成为表露自己内心情感的舞台。保密隐私和不干涉他人私事的必要性是伊斯兰教重要的教导之一。真主在《古兰经》很多经文中对遵守他人隐私的必要性做出了强调。伊斯兰伟大先知及其后裔也都对遵守他人的隐私做出了诸多叮咛。

伊斯兰教强调遵守他人隐私的同时禁止窥视他人的隐私。窥探的意思就是在他人好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地对其进行监视。伊玛目阿里在谴责窥探他人住宅时说:不要进入任何住宅,除非从门而入。谁不从门进入,谁就是小偷。

应当注意的是,今天,一些政府利用高科技监视着人们,这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了严峻的危险。因此,事实上,他人的安全和自由已经被剥夺,人们的私人秘密已经被泄露,家庭的隐私也被侵犯,这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丑闻。在当代,通过电话窃听人们的隐私比未经允许进入他人房间更容易。此类举措是政府严重践踏和剥夺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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