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主义(15)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向大家阐述了女权主义观点导致堕胎女性数量增加的相关内容。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中,我们将为大家继续阐述堕胎问题以及女权主义与伊斯兰教关于堕胎问题持有的不同观点。
堕胎对女性自己和社会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堕胎产生的不良后果之一是引发身体出现疾病。美国关于堕胎的官方统计数据表明,10%自愿堕胎的女性备受堕胎后遗症的折磨。其中20%的后遗症要比其他后遗症更为严重,无论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后遗症都明显地与自愿堕胎息息相关。有些后遗症是可以被医治的,但有些主要的后遗症会潜伏很长时间。诸多研究表明,3%至5%有过堕胎史的女性由于堕胎不慎而患上不孕症。
很多学术研究表明,有过堕胎史的女性更多地受到乳腺癌的致命威胁。尽管研究人士认为,环境、饮食和年龄等是致癌的影响因素,但患癌人数不断增加仍是一个未解之谜。根据癌症国家机构进行的研究,该机构在1994年11月2日关于年轻女性患乳腺癌危险称,进行堕胎的女性患上乳腺癌的几率要比其他女性高出50%。另外,堕胎会引起心理紊乱。研究表明,在堕胎后的前几周,40%至60%的女性都会质疑,并对堕胎做出负面反应。她们会有负罪感、神经紊乱、出现睡眠和决定受干扰等问题,这些反应导致有些女性不得不进行心理治疗。
除此之外,很多研究还表明,堕胎对女性造成的影响每年会在她们堕胎的日子里变得更加严重。堕胎女性往往会为自己的行为感到自责、悲伤和憎恨,她们缺乏安全感、无法控制地哭泣、精神恍惚、睡眠紊乱、有暴力倾向、无法集中精力、怀疑别人、不关爱他人、对很多有益身心的活动不感兴趣、与自己以后孩子相处出现问题,所有这些都是堕胎对女性造成的后果。
伊斯兰教将堕胎视为犯罪。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毫无理由和没有医疗权威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堕胎。伊斯兰教非常重视人的生命权利。“生命”一词从生命物质的角度来讲,其含义是生活、存在、生命、活力和勃勃生机的意思。生命权利包括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一点表面上在除了法西斯主义学说之外的任何权利学说中都是毋庸置疑的。法西斯主义学说认为,人的完美只能通过冲突和战争来实现,并通过个人的自然权利或势力强大的团体将意愿强加给别人和剥削别人。因此,不可否认的是,在部分持有物质主义思想的西方人看来,只有物质的生命是重要的,精神生命却不受重视。然而,西方现代哲学家和科学家认为,社会的最大威胁和西方的现代文化都是由无视生命的意义造成的。
西方出现的最大的断层是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出现的断层,这导致更多工业国家的犯罪率不断增加,家庭衰落现象也不断加剧。毋庸置疑,只要生命没有意义,生命就不可避免地受到轻视。伊斯兰会议组织在1990年通过了伊斯兰人权宣言,其中包含了诸多伊斯兰国家的观点。伊斯兰人权宣言第一条17款内容说:每个人都有权利生活在一个道德纯洁的环境里,并以一种能够让自己的精神获得升华的方式生活。社会和政府有责任为他保障这种权利。
在伊斯兰教看来,生命无比珍贵。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也无权破坏自己的生活和伤害自己的生命。因此,如果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在伊斯兰教看来,世人是否能够放弃自己的生命权利?人为制定的法律和伊斯兰教法对此给出了两个不同的答案。西方法律认为,人的生命属于个人,个人被允许自杀。但是,伊斯兰教法不允许这样做,并认为这是杀人和犯罪。西方法律持有的人文主义观点甚至不阻止堕胎,因此拥有主宰自己身体权利的西方女性会进行堕胎。
伊斯兰学者们提出了生命是真主赋予世人的论证。并认为,世人在此情况下对自己的生命没有特权。因此,世人必须保护生命。在伊斯兰看来,人的生命、肉体和精神是来自真主的恩惠,任何人没有权利自杀或堕胎。《古兰经》第二章第195节经文中说:“你们不要自杀。”即使在人的肉体和精神处在非常艰难的情况下,伊斯兰教都不允许人自杀或堕胎。因为,托靠真主的人往往能够克服困难。生命是来自真主的一种恩赐,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伊斯兰教中,接近真主的人享有特殊的尊严。《古兰经》第五章筵席章第32节经文中说:“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反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在伊斯兰教看来,胎儿在被赋予灵魂的那一刻起,它就是一个人了。这时胎儿像所有人一样,拥有生命和生活的权利。因此,医生和胎儿的家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进行堕胎被视为犯罪,应受到惩罚。
胎儿也像其他人一样拥有诸多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是活着出生。胎儿是一个没有自己要求呆在母亲子宫里的生命体,而是在父亲和母亲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产生的生命体,他只是在母亲的身体里暂居一段时间。因此,任何人甚至是他的父母都没有剥夺这个无辜生命的权利。正如在胎儿出生后,他们也无权伤害自己的孩子那样。原则上讲,胎儿的形成是他的父母承担的首个道德责任,直到他们为出生后的孩子创造舒适的条件,并培养孩子长大成人。因此,在伊斯兰教看来,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允许堕胎:继续怀孕将威胁母亲的生命,并造成母亲身体或精神严重受伤害,即:医生证明胎儿残疾或患有某种疾病。因此,在答复那些认为可以堕胎的人时应这样说,人的选择权、自由权和控制权不能超出剥夺他人生命的限度。谨防堕胎的唯一途径是禁止误导思想的传播,敬畏和尊重已经成为人的胎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