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人权(44)
禁止折磨和虐待被告是国际社会均认可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随着人权现代制度的出现和形成,禁止折磨在各份现代文件中得到了明确。支持人类抵制这种反人类举措的工具也得到了保障。
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听本台为大家播送的“伊斯兰教人权”系列节目。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阐述了被告在伊斯兰法院中的部分权利。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里,我们在继续探讨这一话题的同时研究禁止折磨被告的问题。
禁止折磨和虐待被告是国际社会均认可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随着人权现代制度的出现和形成,禁止折磨在各份现代文件中得到了明确。支持人类抵制这种反人类举措的工具也得到了保障。
折磨和虐待是对人的身心造成损害的举措之一。这种反社会现象给人所带来的严重伤害是任何人所无法接受的。因此,在所有人权文件和国内法律中,这一举措都被严格禁止。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就禁止折磨坦率地指出: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也说: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当然,上述文件作为人权普通文件被人们所熟知。除了禁止酷刑之外,还涵盖了其它权利和人权义务。但是两份世界性文件都明确地指出禁止酷刑。联合国在1975年通过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在1984年12月10日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该公约中说,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与此同时,联合国在1987年发布的一份决议中对任何形式的折磨、酷刑和非人性的对待提出谴责。在决议宪章中也要求世界各国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追查和惩罚酷刑实施者,尤其是政府。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说:“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根据该条款,对身体和精神蓄意造成的任何痛苦都是被禁止的,因法律制裁而受到的刑罚除外。换言之就是说,尽管惩罚会给身心带来痛苦,但是为了让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惩罚是可以的。这一点非常重要。法律性的惩罚措施虽然给人的心灵带来痛苦,但是对于那些罪行确凿的人而言是被允许的。因此,对包括普通人甚至是被告实施身心上的惩罚是被禁止的。
在伊斯兰教导中,人是真主以最完美的形式创造并赋予其精神的存在物(古兰经萨德章第72节)。在创造人类后,真主赞赏自己(信士章第14节)。因此,正因这种崇高的地位,真主赋予了其尊严。
在天启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中,在穆斯林的天启经典《古兰经》和圣训以及众伊玛目的语录中,均提到了人类尊严这一重要的基础。在《古兰经》看来,人类因为是人而成为了尊严的主人。真主给所有人带上了尊严的光环,除非有人因自己的行为伤害了自己的尊严。鉴于伊斯兰教赋予人以尊严,因此在伊斯兰教法律中,特别关注人类尊严。在伊斯兰教法律中没有任何与人类尊严背道而驰的律例。在《古兰经》看来,人类尊严的必要性在生命权、自由权、宗教信仰权和公平享有社会福利权中体现了出来。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的尊严造成伤害或威胁。
鉴于人类享有尊严,因此伊斯兰教法律对禁止导致他人尊严受到伤害的刑罚和折磨做出了强调。与人类地位和尊严背道而驰的任何行为都是非法的。
在伊斯兰教看来,在禁止折磨的法律中,从宗教信仰、性别、肤色、种族和其他特点方面而言没有任何区别。被折磨的人群,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无论是白人还是有色人种,一律都是非法的。不但针对人的刑罚是非法的,而且从伊斯兰教教法的角度而言,如果没有理性和合法的目的,使动物遭受痛苦也是被禁止的。
除此之外,从折磨和虐待分类的角度而言,其中包括身体折磨如殴打、截肢、致伤等;非肢体折磨,即心灵折磨,如骂脏话、诅咒和嘲笑等,在这些方面不存在任何区别。
鉴于此,仅凭指控就对被告施以刑罚就是践踏被告的权利。因为他的罪证还没有得到确认,而且从被告的尊严因刑罚而遭到践踏的角度而言,也是非法和不被接受的。
很多传述均强调禁止殴打和折磨他人,禁止政府殴打和折磨人民。部分传述还直接,无条件的禁止政府殴打和折磨人民。
例如,伊玛目萨迪格从先知上传述说,对真主最叛逆的仆人是,杀害了本不是凶手的人,殴打了没有殴打他的人。与此同时,伊玛目萨迪格说,谁用鞭子抽打他人,真主也会用火鞭抽打他。有人从伊玛目萨迪格上传述说,伊斯兰伟大先知说,在真主看来,最受憎恶的仆人是,为了殴打而不公正的脱去穆斯林衣服的人。
在逊尼派圣训典籍中说,希沙姆·本·哈吉姆说,一天,我在沙姆经过了一伙人时,发现他们顶着烈日正在向自己的头上浇油,我好奇地问道,你们这是在做什么?他们回答说,他们是因为没有缴纳赋税而受惩罚。我说,我听先知说过,真主会惩罚在今世折磨他人的人。
从这些传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只以指控为由就惩罚他人是欺压和非法行为,实施者将会受到惩罚。除了以上关于禁止折磨的传述之外,还可以参阅信士的领袖伊玛目阿里在《辞章之道》第167篇演讲中关于保护尊重穆斯林并杜绝折磨和惩罚穆斯林而发表的讲话,这是对之前所有传述的一种肯定。伊玛目阿里说,只要不允许折磨穆斯林,说明这就是被禁止的,假若允许,就应在真主所允许的框架内适当地采取措施。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