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02, 2016 21:24 Asia/Shanghai

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听本台为大家播送的“伊斯兰教人权”系列节目。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里,我们将向大家阐述被告在伊斯兰教人权中的权利。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探讨了为捍卫人类在社会上的权利和自由的公共权利保障。这种保障之一就是合适的法律和司法机构在社会上的存在。

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公正地做出判决和裁定。现如今,安全、自由和遵守公正和个人权利的含义非常重要。在国际上,为维护这些国际举措,如通过各种宣言和公约,旨在维护被告的自卫权和自由权。各国政府接受和执行这些宣言和公约具有约束力。

伊斯兰教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人类尊严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是独立于其他司法制度的一种制度,是被告权利的基本保障者。通过参阅《古兰经》经文的教导我们会发现,伟大的真主认为,派遣先知的目的是建立公正。而要想对被告做出公正裁定,就必须在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维护被告的司法安全。除这一总方针之外,该声称的正确性可以参阅伊斯兰教的立法源泉(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理智),以及在部分情况下直接谈到了被告权利的众伊玛目平生做出的司法裁决。

保障被告权利的重要一点是,被告必须清楚原告提出的指控内容。清楚指控内容也就是说,被告必须知道原告提出指控的缘由和证据,以便为自己辩护。

对于原告而言,这种权利存在的必要性在于,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为自己辩护,这为被告驳斥原告对他提出的指控进行辩诉创造了条件。

关于这种权利,在伊斯兰教权利中没有直白地谈到教法学家的观点。因为,在伊斯兰教司法程序中,原告在法官面前对被告提出诉讼,并在被告出庭的情况下向法官说明他起诉的内容和理由。但是这种权利存在的必要性从理性方面而言是必须的,因为了解指控内容是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被告可以通过充分了解指控内容这一无可争辩的权利来为自己辩诉。

被告的另外一种权利是沉默权。沉默权是建立在言论自由和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之上的,是被告在对待法官提问时进行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的词义就是不说话。

无罪推定原则,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在伊斯兰教权利中,可以通过参阅和研究关于司法的章程来获取被告沉默权的基础。伊斯兰教法学家在司法部分关于被告回答提问这样说道:任何时候只要原告提出指控,被告都可以通过承认或否认或保持沉默的方式来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做出反应。

在伊斯兰教体制中,对通过从《古兰经》经文中演绎出来的无罪推定原则做出了强调。今天,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一款说: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说: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说: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在未经依法证明为有罪之前,应当推定为无罪。《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第五款说:被告在未经公正审判证实有罪之前,是无罪的。在公正审判中,应给予被告一切辩护保证。

聘请辩护律师也是被告的权利之一。因此,为维护被告的自卫权,必须聘请律师为他辩护。当一个人被指控有罪,可能被告会因对自己的权利没有充分的认识而失去自己作为被告的权利。而且可能会因不懂法律而说出一些不利于自己和伤害自己的话。鉴于此,为了防止被告的权利被践踏,保障一个公正的司法审判的安全,被告聘请辩护律师是有必要的,且能够发挥建设性作用。

在伊斯兰教法中,诉讼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像其他签署的协约一样被神圣的律法所接受。因为,在伊斯兰教法中,不但不排斥和禁止这种方式,而且还对此做出了强调。

伊本·伊德里斯就允许诉讼代理说道:每个人都应在诉讼中委托他人为他辩护,如果律师接受,相关当事人的所有事务都由律师负责。除非当事人表示,律师对此不负有责任。

伊玛目霍梅尼在允许律师为被告和原告任何一方做诉讼代理后说道:原告委托律师的责任是,在法庭上起诉被告,并提交被告犯罪的证据和材料,让否认者发誓,并要求法官依法做出判决。总之就是说,委托律师必须不遗余力地证明被告有罪。而被告委托律师的责任是否认诉讼,对原告提出的指控进行反驳,驳倒其提交的证据。被告委托律师应不遗余力地为驳倒对方的诉讼而做出努力。

在伊斯兰教刑事法中,教法明文明确规定,临时拘留和预防性拘留属于非法。因为,在伊斯兰教中,不存在毫无理由地剥夺某人自由的教法。当然,就这一原则而言,被指控杀人和在有限的时间内拘捕被指控者除外。根据部分圣训传述,先知和伊玛目阿里都这样做过。这种方式是什叶派和逊尼派教法学家的立法依据,拘捕被指控者仅在此方面是被允许的。

被告的另外一项权利保障就是公开司法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一项司法民主的制度,使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过程,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和司法的公正性,促进国家和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在伊斯兰教法中,没有明确定位公开审判的律法,但是从先知和众伊玛目的司法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司法审判是在人们的参加下进行的。诸如伊斯兰伟大先知和伊玛目阿里在清真寺内当众进行审判那样。

在伊玛目阿里写给在家中办案的法官沙里赫的信函中说:沙里赫啊!你应在清真寺里进行审判,因为当众审判更接近公正,法官在家中办案将导致他对案件轻率浮躁。

伊玛目阿里向法官沙里赫下令公开审判有两个目的,因为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审判会受到人们的监督,并最大限度地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另一方面,公开审判能够消除人们的恶意臆测和流言蜚语。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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