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 12, 2018 20:45 Asia/Shanghai

新兴信息通讯技术的出现为民众查询信息来源提供了便捷,但同时也对广泛侵犯版权产生了巨大影响。知识产权既是一种无形财产,也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是某一个人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因此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在未经原创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非法使用其作品,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在各法律体系中,为保护知识产权均制定了不同的法律。世界各国在对待虚拟空间知识产权问题上采取了两个不同的立场。在大部分国家,该问题由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保护法制度监管。及个别国家也在工业版权或发明权的框架内提出了这一问题。

知识产权实际上在虚拟空间没有得到约束。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网络传播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复制技术就是文化与技术碰撞的一个案例。复制技术在传播文化和文学作品,以及作者利用他们的作品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中起有重要作用。相反,没有文学和艺术家的作品,复制技术就失去了其必要的功能。因此,原创和复制者应尊重彼此间的尊严。

作家撰写和出版作品耗费精力,如果他们没有获得经济效益,或者他们的经济效益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以至于任何人都可以用最低廉的代价去转载他们的作品,那么此类创作将会遇到诸多问题,其结果就是导致文化作品的减少。

今天,网络技术被广泛用于传播文化、文学和艺术作品,甚至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出版商产生了通过出版文学和艺术作品来获得经济效益的动机。因此,经济效益本身推动了文化事务和社会的发展。

通常在该领域的先期投资会有很大风险,因为必须要具备充足的市场营销。目前市场对该作品的反应尚不明显。创作可能会遇到很多麻烦,导致其搁置或停止。然而一旦作品创作出来并成功问世,便能够获得庞大的市场,创造显著的需求。在此情况下,除了创新和风险投资者之外,其他任何人将更加倾向于利用眼前的机会,并通过复制已有的作品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此举势必会导致初期风险投资停止,堵塞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发行的途径。因此,社会必须要保障原创的版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为了控制网络空间中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使用权,作者的权益受到诸如《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罗马公约》等国际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