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6)
儿童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认识人权及其内容也就是人这一问题意义重大,而从儿童的特殊性而言,认识儿童的权利意义更大。儿童虽具有权利,但是却没有维护和捍卫其权利的能力。因此,借助天启语言来认识儿童及其权利比人类通过理智来做出判断更直接有效。在这一问题上,所有事务的核心是造化人类,且对人类的内心世界和需求了如指掌的造物主。
总而言之,人及其权利在伊斯兰教中具有特殊重要性。人权和关注人的尊严是伊斯兰教的重要目标之一。儿童作为人类生命的开始,是人类生活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时期。在伊斯兰教天启教导中,所有儿童均享有应有的权利和优越性,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践踏他们的权利。伊斯兰教出现在人类野蛮对待儿童的非常时期。在蒙昧时期的阿拉伯半岛,人们认为,女孩是耻辱,所以将女婴活埋。伊斯兰教正是在这一时期出现的。甚至从天启经典《古兰经》中的部分经文中可以看出,人们还因害怕贫穷而杀害男孩。
在伊斯兰教出现之前,儿童在阿拉伯人和其他人种中没有地位,甚至被剥夺了基本的权利。他们以包括摆脱贫穷和降低生活开支在内的各种借口杀害儿童。在这之中,女孩的状况更加糟糕。阿拉伯首领们认为,女孩对他们而言是一种耻辱,因此他们将女婴活埋。正如真主在《古兰经》蜜蜂章第58和59节经文中所说:“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裡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
伊斯兰教出现后,不但劝化人们放弃这种愚昧无知陋习,而且还加强儿童在社会中的价值,要求父母不要以任何虚假借口杀害自己的孩子,应善待他们。正如真主在《古兰经》夜行章所说:“你们不要因为怕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他们和你们。杀害他们确是大罪。”
与此同时,伊斯兰伟大先知也说:“不善待儿童的人不是信士。”
《古兰经》中有很多关于儿童权利值得深思的重要经文。其中之一就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基础。伊斯兰教早在《儿童权利世界宣言》和相关公约之前的很多年前就对此进行了阐述。真主在《古兰经》妇女章第9节经文中对父母说:“假若自己遗下幼弱的后裔,自己就会为他们而忧虑;这等人,应当也为别人的孤儿而忧虑,应当敬畏真主,应当对临终的病人说正当的话。”
为了全面捍卫儿童的权益,伊斯兰教为此制定了很多义务和法律。这些法律从孩子出生前的多年就已经开始。伊斯兰教甚至还为向社会贡献优秀的孩子为男女制定了择偶标准。与此同时,在妻子怀孕期间,事实上这一时期已代表儿童生活的开始。伊斯兰教为保护胎儿的健康和成长制定了很多法律和提出了很多保护措施。
根据伊斯兰教教导,父母的行为方式和品德对孩子产生巨大影响。部分经注家说,《古兰经》借助先知努哈之口阐述了这一事实:“努哈说:主啊!求你不要留一个不信道者在大地上,如果你留他们,他们将使你的仆人迷悟,他们只生育不道德的、不感恩的子女。”
伊斯兰教为生育也制定了公民权利和保护法。在这一时期,婴儿将受到保护,母亲也是如此。生存权和保护这种权力,为胎儿立下遗嘱,胎儿享有继承权,推迟惩罚孕妇等,这些都是这些权利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伊斯兰教特别注重儿童身心健康培养,并对结婚动机、怀孕期间补充营养和儿童身心健康做出了诸多强调。伊斯兰教强调,家庭必须是建立在正确基础之上的,以便能够成功地培养出健康的孩子。
为了培养出健康、优秀的孩子,择偶时必须要选择有信仰,有高尚品德之人为伴。在一个有信仰、有教养的家庭中,孩子才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这些是择偶的标准之一。伊斯兰伟大先知说:“选妻不外乎四个原因:财富、地位、美貌和信仰。你们应选择有信仰的女子为妻,因为信仰会给你们带来福气。”
尽管在伊斯兰教看来儿童有很多权利,但是儿童却没有能力捍卫自己的权利,所以伊斯兰教责成父母、监护人和政府遵守并保护他们的权利。伊斯兰教特别关注包括孤儿在内的特殊儿童的权利,并为此而制定了切实有效的计划。伊斯兰教重视遵守孤儿的权利、鼓励人们善待孤儿、教育和培养孤儿,这就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
总而言之,伊斯兰教关于儿童的所有律法都是在保障儿童的最高利益。在教法学家看来,无论父母为孩子做出什么决定,都有责任维护孩子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伊斯兰教早在14个世纪以前就专门用216节《古兰经》经文直接或间接地谈到了儿童的权利,关于此还有3000多段圣训传述。
然而在伊斯兰教出现之前,关于保护儿童的权利,没有任何机构、组织或国际公约。伊斯兰教出现后,为捍卫儿童的权利而提出了这些保护措施,并在关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下为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