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13)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将向大家阐述孩子的另外一些权利,如亲子关系、抚养权和赡养权等。
对于孩子非常重要且对其产生诸多影响的权利之一就是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换言之,儿童享有血亲的权利正是享有父母的权利,和享有获得他们支持的权利,诸如抚养权和赡养权等很多与儿童相关的权利均在享有血亲的基础上获得的。
我们曾说过,由于儿童不能独立生活且易受伤害,他们需要依靠,所以父母在此方面能够发挥核心作用。
亲子关系是特殊的概念和明确的框架,这是为了维护孩子脱离血亲,依靠非血亲。与此同时,一些居心叵测之人也无法滥用儿童身心孱弱这一点。按照部分作家的话说,儿童享有拥有父母、拥有家庭和与父母有秩序沟通的权利。
伟大的真主在尊贵的《古兰经》中把人的坚韧与血亲联系在了一起。真主在准则章第54节经文中说:
“他就是用精水创造人,使人成为血族和姻亲的。你的主是全能的。”
在伊斯兰教权利中,家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而具有特殊和精准的法则,以便儿童无论从身体还是从心里角度而言都受到健康和成功的教育。有人关于必须有四个证人证实通奸,而两个证人可以证明杀人罪的原因请教了伊玛目里萨。伊玛目里萨说,与其他事情相比较,坐实通奸更为困难。这说明血亲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伊斯兰教对此把关十分严格。
在什叶派传述人从伊斯兰伟大先知那里传述说:如果一个人男人清楚,出生的孩子是他的,但是他却对此矢口否认,真主就不会怜悯他,在后世让他在所有生物面前出丑。
享有抚养权是儿童的基本权利之一,因为在孩子出生后,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养育。鉴于孩子迫切需要可靠和热心的保护和依靠,所有在抚养权这一重要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异议。除了未来之外,每个社会都必须要抚养和教育孩子,因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对儿童期,尤其是孩子出生后的前几年,甚至是胎儿期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我们应从两个假设中探讨儿童的抚养问题:一是假设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彼此之间没有离婚的打算;第二种假设是,当他们打算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问题便被提了出来。在第一种假设中,显而易见的是,看护孩子是夫妻二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第二种假设中,在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一方优先于另外一方。
从各种证据和传述中可以得出,与抚养孩子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是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在伊斯兰教权利中,鉴于夫妻双方本身就爱自己的孩子,所以抚养孩子就成为了家庭内部的一件事情。除非家庭环境从道德等方面而言对于孩子是危险和有害的。为了保护孩子,除了把孩子从父母的监护中分开之外没有任何选择。
在《儿童权利公约》中也谈到了抚养和保护孩子权益的问题。该公约第9条说: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上述条款关注到的另外一点是儿童与父母双方都有关系,该问题也折射出了父母在养育孩子中均肩负着首要责任。在《儿童权利公约》第18条款中也谈到了这一问题。该条款说: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从以上条款中可以看出,儿童与父母之间的问题必须是建立在儿童的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并非父母的利益。
当然,以上条款的含义在《儿童权利宣言》中第6条款中也得到了强调。该条款说:儿童为了全面而协调地发展其个性,需要得到慈爱和了解,应当尽可能地在其父母的照料和负责下,无论如何要在慈爱和精神上与物质上有保障的气氛下成长。
与此同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也就家庭根基的重要性做出了强调。
对于年龄低于两周岁的儿童,必须由母亲监护。在来自众伊玛目的传述中坦率地指出,只要孩子还在哺乳期,父母之间的抚养就是平等的。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有责任共同来养育孩子。当然,部分传述认为,在这一时期,母亲具有优先权,部分伊斯兰教教法学家也赞成这一说法。
两年后到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就解除了。当然,这在伊斯兰教什叶派教法学家中也存在分歧。
抚养孩子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保障孩子的开销。任何孩子都享有这一权利。在伊斯兰教教法中,父母应向孩子提供花费,而孩子向父母提供开销也是义不容辞的事情。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