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9)
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将通过引述伊斯兰教教导和国际文件来研究儿童在出生前也就是胚胎期的权利。
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在儿童权利相关文件中,并没有直白地谈到这一问题。在以前的节目中我们说过,《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款并没有提到儿童期开始的时间。在该公约执行导言中写道:起草第一条款草案的人无意就堕胎和关于出生前的相关问题采取立场。公约避免准确确定儿童期开始的同时支持灵活的解决方案,给国内法律留有空间,让个人来选择儿童期开始的时间。
一些国家强调指出,儿童在出生以前就已经有了生命,所以必须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这一点。例如,阿根廷就《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款说:“儿童包括从受精一开始到18周岁的每个人。”这一观点源自于阿根廷公民权利法。在该法律中说:人的存在从在子宫中受精开始。任何人都享有在出生前被明确的权利。
当然,《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说:“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关于该公约第一条款,可以说,权利制度是从儿童出生前开始的,所以必须承认儿童出生前的固有生命权,并致力于捍卫这种基本权利。同时,在《儿童权利世界宣言》前沿就保护出生前孩子的权利做出强调说:“鉴于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及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在其他文件中也就保护出生前孩子的权利以及阻止儿童出生死亡进行了研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0条和12条也谈到了这一问题,但是并没有就保护出生前孩子的存活权做出阐述。
接下来我们将从伊斯兰教权利的角度来探讨胎儿的生命权。
伟大的真主在《古兰经》信士章第13和14节经文中就胎儿期说道:“然后,我使他变成精液,在坚固的容器中的精液,然后,我把精液造成血块,然后,我把血块造成肉团,然后,我把肉团造成骨骼,然后,我使肌肉附著在骨骼上,然后我把他造成别的生物。愿真主降福,他是最善于创造的。”
这些经文阐述了胎儿成型的五个阶段:精液、血块、肉团、骨骼、肌肉附著在骨骼上。尽管这五个阶段都非常重要且充满了神奇,但是最重要的阶段是第六个阶段,即:造成新的生物。大部分经注家认为,第六个阶段就是胎儿成人的阶段。
令人遗憾的是,今天我们看到,父母在胎儿形成的那些日子里通过各种方式杀害自己的孩子(堕胎)。犯下此类卑鄙罪行的父母有可能是害怕家庭的经济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幸福问题等。
伟大的真主在《古兰经》牲畜章第137节经文中说:
“以物配主者的配主,这样诱惑他们中的许多人杀害自己的儿女,以便毁灭他们,并混乱他们的宗教。假若真主意欲,那末,他们就不做这件事,故你当任他们伪造谎言。”
故意杀人没有任何解释的理由,在天启宗教看来是一件大罪。真主在《古兰经》受考验的妇人章第12节经文中就此说道:
“先知啊!如果信女们到你面前来与你誓约:她们不以任何物配真主,不偷盗,不通姦,不杀自己的儿女,不以别人的儿子冒充丈夫的儿子,不违背你的合理的命令,那末,你当与她们誓约,你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在这节经文中,真主直接命令女性信士和信仰他的人们不能杀害自己的孩子。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现如今,很多母亲却不顾真主的要求和意愿私自堕胎, 残忍地杀害自己的孩子。
在宗教教导中,胎儿从受精开始就有了生命权,所以任何人都不可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力。教法学家认为,堕胎是非法的,且是犯罪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教法学家关于此拿出两组证据。第一,禁止杀害生命,其中包括胎儿时期。第二,关于禁止堕胎的传述。
关于堕胎的母亲,不谬的伊玛目将其称之为“杀人犯”。他说,母亲继承胎儿血金的原因是她亲手杀害了孩子。当然,关于堕胎还有很多传述。例如,一位名叫伊斯哈格·本·阿玛尔的人问伊玛目里萨:“一个女人因害怕怀孕而服用了药物,导致其子宫中的流产,对此教法怎么判决?”伊玛目里萨说:“此行为不被允许。”他说:“这仅仅是一滴精而已。”伊玛目里萨说:“造人用的就是精液。”意思就是说,创造的开始和人的生命是从受精开始的。
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这在所有人权重要文件中都记载的非常清楚。尽管在伊斯兰文学中并没有使用“生命权”一词,但是多次就强烈禁止杀人,认识生命权和坚定保护人做出了强调。真主在尊贵的《古兰经》中多次禁止以任何借口杀害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