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11)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将继续阐述儿童在伊斯兰教中的权利,其中包括继承权和享有好名字的权利等。
从科学和伊玛目们的角度而言,孕期对胎儿的身心机制产生诸多影响,母亲的行为对胎儿的存在产生巨大影响力。伊斯兰教非常关注保护孕期的胎儿,并为胎儿的健康制定了诸多法则,包括取消孕妇的部分义务,其中之一的教法义务就是拉麦丹斋月的斋戒。在什叶派教法学家看来,如果斋戒对于孕妇困难,并对孕妇和胎儿有害,她可以不封斋。按照他们的话说,如果孕妇害怕斋戒会伤害到怀孕,斋戒的义务就被取消了。
与此同时,为了保护胎儿在孕期内的健康和利益,如果母亲因犯罪而受到惩罚,而这种惩罚对腹内的胎儿有伤害,就必须要推迟执行惩罚,直到孩子出生,甚至还要推迟到孩子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尽管孕妇是非法怀孕也罢。纵观伊斯兰伟大先知和众伊玛目的生平和裁决就能够证实这一问题。
什叶派教法学家关于处罚坦率地指出,包括死刑在内的惩罚至少要推迟到孩子出生后,甚至到断奶以后。与此同时,根据部分教法学家的观点,甚至如果在孩子断奶后没有找到抚养孩子的人选,也要推迟惩罚母亲,因为推迟惩罚的标准是为了保护孩子。
关于对孕妇执行惩罚,所有什叶派教法学家认为,要推迟执行,直到孩子出生和孩子断奶。如果没有为孩子找到奶妈,要把对母亲的处罚推迟到断奶。这一裁决也用于肢体惩罚,甚至如果一个女性在犯罪或通奸后怀孕。伊斯兰教法学家在阐述推迟惩罚的原因时表示,为了遵守孩子的权利,必须推迟惩罚。
值得一提的是,当惩罚是为了保护孩子而推迟时,如果对胎儿有伤害或甚至可能对胎儿有伤害的更轻的惩罚也会推迟。
在伊斯兰教权利体系中,胎儿在未出生前像出生的孩子一样享有民权,享有继承权。为了保护孩子的血统,伊斯兰教还禁止女性在与丈夫离婚后在孩子出生前与他人结婚。
在大多数权利体系其中包括伊斯兰教权利体系中,胎儿从受精之日起就享有民权,这些权利其中之一就是继承权。继承的条件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继承人必须要活着,胎儿存活的标准是,至少在被继承人死时,他(她)要受精。
关于胎儿存活的第二个条件是,必须要指出的一点是,这个条件不意味着孩子从活着出生起就是这一权利的拥有者,而是从受精之日起就已经开始享有这一权利。鉴于这一问题,活着出生作为第二条件说明,向孩子转移继承财产在被继承人辞世之时才能实现。当然,孩子活着出生意味着,完全活着出生,尽管在活着出生后不久就死了。与此同时,另外一个权力就是他人,如家人等给他留下的遗嘱。
这是胎儿期结束和活着出生后提出的一种权利。孩子在出生后,有父母组成的家庭随着孩子的到来而完美。孩子从各个方面都需要看管,因为从生理和理智角度而言,孩子都非常脆弱,需要父母的精心呵护和照管。在孩子出生后,第一件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户籍登记,因为这是孩子存在的正式证明。这也说明政府和社会对孩子给予的重视。第二,出生证明是政府为儿童制定计划中最基本的必备要素之一。第三,登记孩子出生时保障孩子其他权利的工具,如爆发战争,离开父母或失踪等情况下可以识别其身份。在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款中说:孩子出生后必须尽快进行身份登记。
在孩子出生后和登记后,孩子为了享有身份认同必须要有姓名。该问题对于孩子的未来和社会生活具有巨大重要性。事实上,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孩子有一个名字,二是为孩子选择的名字必须是合适和优雅的。享有名字是所有孩子无可置疑的权利。当然,鉴于只拥有名字无法与他人作区分,所以在所有国家,每个人都还必须有姓。
在伊斯兰教教导中,对选择合适、优雅的名字做出了诸多强调。关于此有很多圣训记载。例如,伊斯兰伟大先知嘱咐伊玛目阿里说:“阿里啊!父母对孩子的义务是,必须为他取个优美的名字。”
在伊斯兰教中,甚至在孩子出生前都为其考虑到了很多权利。部分传述强调,应该为孩子在未出生前就选择优美的名字。在很多传述中强调,父母应该为孩子选择最好、最优美的名字,不要为孩子选择受人嘲讽和不合适的名字。
在国际文件中也提到了为孩子出生后立即取名字的问题。在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第1款中明确指出:儿童于出生后应立即被登记,儿童出生时就应有取得姓名以及国籍的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有知其父母并受父母照顾等权利。
当然,在《儿童权利世界宣言》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提到了儿童的这一权利。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24条第2款中明确指出:“每一儿童出生後就立即加以登记,并应有一个名字。”鉴于此,包括伊朗在内的部分国家认为,拥有好名字是儿童无可置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