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人权(33)
在伊斯兰文化中,思想的危害远比肢体的危害要大。大家试想一下,是危害人类半个世纪的病毒可怕,还是危害人类数千年甚至是永久性生活的思想毒害更可怕?
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听本台为大家播送的“伊斯兰教人权”系列节目,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里,我们将向大家阐述新闻自由。
在上几期节目中,我们探讨了伊斯兰教对言论自由及其界限所持有的观点。总之,在伊斯兰教看来,只要不违背物质和精神利益,自由在所有事务方面都是可行的。该问题就好比一个食品生产商一样,他在生产食品方面是自由的,可以生产各种健康的食品,但绝不能生产有害食品。如果他生产有害和有毒食品,他的行为就会被禁止,这与贸易自由不矛盾。
在伊斯兰文化中,思想的危害远比肢体的危害要大。大家试想一下,是危害人类半个世纪的病毒可怕,还是危害人类数千年甚至是永久性生活的思想毒害更可怕?
在当代,涉及最为广泛的自由之一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信息工业日新月异。今天,通过利用诸如电脑、卫星和网络便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面向全球发布任何消息。联合国大会在1946年召开的首届会议上宣布:“新闻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联合国对此予以重视。《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款就此宣布: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与此同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而在第20条第2款中说: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新闻自由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性。首先,很多人认为,这种自由与其他自由不同,因为它没有任何界限。另外,部分人认为,该问题是新鲜事物,因此伊斯兰教对此没有特别看法。
现在我们想知道,媒体和新闻界完全是自由的,难道媒体人士在他们从事的新闻活动中完全没有界限吗?难道伊斯兰教真的在此方面不持有任何看法,而我们只能参阅惯例和公众思想吗?或是否可以从教法中演绎出对该问题的裁决?
关于新闻和大众媒体是否应该是完全自由的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说的是,当某个问题以应该与否的形式提出的时候,这就意味着,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价值可以甄别出应该与否。一些人认为,价值取决于每个社会民众的要求和喜好,以及时间和地点,这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不能说应不应该的话。鉴于此,很自然我们就此必须要确定,我们处于什么时期,什么社会之中,以便我们根据那个时期和那个社会人们的需求和喜好来发表言论。
但是,在伊斯兰教看来,这是受到谴责的。伊斯兰教认为,所有社会价值不能通过民意和参照公众的要求来确定,而是很多价值是根据人的切实利益来定义的。因此,我们在新闻自由方面提出的应不应该取决于伊斯兰的价值体系。在另外任何价值体系中提出的这一问题应由该价值体系来决定。
伊斯兰价值体系好比一个锥形,中心点处于顶点。而顶点下方的平面依次旋转堆积,达到中心点。而处于锥形顶端的那个点正就是我们所称的“接近真主”。也就是说,任何引导人们迈向亲近真主的就是好的,而阻止亲近真主,诱惑人倾向物质和兽性的就是坏的,因为这是负面的。伊斯兰政府有责任致力于维护和加强各种价值,阻止反价值的事务发展。
因此,如果媒体新闻是为了完美和使人类接近真主,这将是积极的,是可嘉和具有积极价值的。但如果是使人类远离真主,并阻止人类行进在完美道路上的,那么这就是反价值的。伊斯兰政府的责任就是阻止此类事情,为了维护人的身体健康,必须阻止出售被污染的肉类和有害食品或药品。
伊斯兰教的价值与道德和权利两方面息息相关。相关个人生活的道德是个人事务。权利法是针对人类的社会行为方面而制定的,肩负着制定社会关系的责任。显而易见的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包括权利法,因为说与写不仅仅是与个人相关的两种行为,而且还能够与社会其他人建立联系。
说与写不仅仅在社会上具有影响,属于一种社会行为。而且必须要指出的是,也具有其他任何行为所不具备的社会影响力。社会最大的变革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是受这两种行为影响的结果。众先知是在人类历史上在人类社会社会生活方面产生最大影响的人,他们最重要的工具就是“说”。
因此,政府有权在权利法的框架内制定特殊的规章。因此,伊斯兰教也为发表言论制定了很多特殊的法规。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