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人权(36)
尽管在这种历史性的缔约中,麦地那人的代表宣布,在先知进入麦地那之后将支持并追随先知。但这种缔约事实上是一种机制,根据这种机制先知正式担任麦地那人民的领导人。
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听本台为大家播送的“伊斯兰教人权”系列节目。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中,我们将向大家阐述伊斯兰教人权中的自由选择权和自由投票权。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说过,《古兰经》强调人类为在政治社会中实现人性完美而享有政治自由的权利,并要求人类摆脱欺压势力和独裁政府的控制。选择权是人类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承认这种权利就意味着接受政治自由最重要的一个分类,故将其称之为“选择权”或“投票权”。这种权利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在“建立政治、选择体制”和“决策”两个方面是值得探讨的。
真主在《古兰经》很多经文中谈到了在组建政治体系中的选择权。这些经文是为了阐述这一基本要点,即:政府和主权从原则上来讲是一个天启事情。因此,真主把主权委托给了人类。事实上,这些经文认为,天启是政府和主权合法性的基础。例如真主在《古兰经》创造者章第39节经文中说:“他让你们作为大地上的代治者。谁逆主,谁将因悖逆而遭殃,逆主者们的悖逆行径,在他们的养主那里只能增加谴怒,逆主者们的悖逆行径只能增加亏折。”
因此,人类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是真主赋予了人类这一地位。
另外一些经文阐述政府的性质。在这些经文中认为,政府的性质是“天启信托”。真主在《古兰经》同盟军章第73节经文中说:“我确已把信托物呈现给诸天、大地和群山,但它们都不肯承担它,它们畏惧它,而人却承担了它,人原本就是背义的,无知的。”
这节经文认为,人类是真主的信托者。在另外一节经文中真主要求人类把这一神圣的信托归还给其主人。真主说:“安拉命令你们把信托物交还其主人,如果你们在人们中间判决,你们应当秉公决断。安拉用于劝告你们的多么美好!安拉确是广闻的,明察的。”(妇女章第58节经文)
真主在这节经文中认为,人类拥有信托,并要求人类将信托归还给其主人。也许大家会问,人类应把这一神圣的信托(政府)交付给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阅另外一段《古兰经》经文。真主说:“信主的人们啊!你们应当顺从安拉,顺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妇女章第59节经文)
真主在这节经文中强调,先知和主事人是信托的主人,并要求信士们听从他们的命令。在另外一节经文中真主还使用了“维拉亚特”(教法学家治国)一词。真主在筵席章第55节经文中说:“你们的领导者只是安拉和他的使者,以及那些信主,履行拜功,在鞠躬时交纳天课的人们。”
这节经文像前一节经文一样谈到了接受天启信托的人。并强调,尽管人类因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而享有天启信托,但是必须把该信托交付给其主人。鉴于此,人类作为天启信托的拥有者有选择权,尽管这种权利只有合适的人选才能够执行。
按照穆塔赫里教授对这些经文的注释就是说,尊贵的《古兰经》认为,社会的领导者是社会中值得信赖者和托管者,公正的政府是真主托付给人类必须履行的一种信托。
还有另外一些经文阐述了实现政府的机制。尽管真主认为,政府是托付给人类的神圣信托,人类有责任将其交付给其主人,但是这种托付需要合适的机制。尽管所有机制最重要的特点是符合社会的政治和文化条件,但是《古兰经》认为,“缔约”是实现政府和交付信托的最重要机制。真主在《古兰经》胜利章第18节经文中说:“安拉对众信士满意喜悦,当时他们在树下和你缔约,他知道他们内心(所想的),他把安宁降赐他们,并以临近的胜利报赏他们。”
尽管在这种历史性的缔约中,麦地那人的代表宣布,在先知进入麦地那之后将支持并追随先知。但这种缔约事实上是一种机制,根据这种机制先知正式担任麦地那人民的领导人。无疑,真主对缔约合法性的满意和喜悦是有理据的。真主在胜利章第10节经文中说:“与你缔结盟约的人们,只是与安拉缔结盟约,安拉的手在他们的手之上。谁违背盟约,谁自受违约之害;谁履行与安拉缔结的盟约,安拉将赏赐谁重大的报酬。”
真主在这节经文中强调,必须遵守缔约,不能违反缔约。与先知缔约如同与真主缔约,并坦率地证明了缔约的合法性。先知在很多情况下把在辅士和迁士之间建立盟约作为支持的要素。缔约是一种机制,鉴于此,缔约人应追随和支持先知。相反,先知作为执行者也保障和遵守他们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为,《古兰经》认为,政府的基础是人类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而政府则是真主托付给人类神圣的信托。因此,人类有责任通过缔约把这一信托交付给其主人。因此,《古兰经》认为,人类享有选择权,通过选择把作为神圣信托的主权交付给每个时代具备资格的人。鉴于此,可以说,《古兰经》承认选择权的同时认为,在制定制度中政治自由是合法的。
在决策和立法中也可以研究《古兰经》把选择权作为政治自由标准的观点。立法和决策是在组建一个政府后最重要的活动,这是立法者和决策者们享有主权的体现。在《古兰经》中,除了承认人在组建政府中的权利之外,还承认人在立法和决策方面的选择权。这种权利在“协商”机制的框架内在《古兰经》中受到了关注。真主在《古兰经》两节经文中明确地阐述了人类生活方面的协商。第一节经文在麦加降世,把协商作为一种公众文化,并鼓励信士们相互协商。真主在协商章第38节经文中说:“他们响应养主,履行拜功,互相商议自己的事务,施舍我赏赐他们的(恩惠)。”
另外一节经文是在先知组建伊斯兰政府后在麦地那降世的。真主对伊斯兰政府领导人先知说:“凭借安拉的慈悯,你温和地对待他们。如果你粗暴残忍,他们必定离你而去。你要原谅他们,为他们求饶恕,与他们共商大事;倘若你已决定,就托靠安拉。安拉的确喜爱托靠的人们。”
在这节在武侯德战役后下降的经文中,真主要求先知与众人商议。因此,真主在这节经文中认为,伊斯兰政府领导人应遵守决策机制,即:与大家商议。
在这节经文中,还谈到了赛白邑女王要求商议的治国之道。真主在《古兰经》蚂蚁章第32节经文中说:“她说,首领们啊!请你们对我的政事发表意见,我从未擅自决定大事,除非你们在场。”
鉴于此,尊贵的《古兰经》认为,商议就等于是承认人类在公共生活和政治事务中的拥有选择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