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 05, 2016 18:51 Asia/Shanghai

真主在尊贵的《古兰经》中也强调这种权利。在“命人行善、止人作恶”教导下的监督权,在“寻求真理和法律诉讼”教导下发表意见的权利,这些都在《古兰经》中受到了关注。

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听本台为大家播送的“伊斯兰教人权”系列节目。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中,我们将向大家阐述伊斯兰教人权在寻求真理和法律诉讼两项教导框架内的言论自由权。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探讨了伊斯兰教对政治自由所持有的观点。在伊斯兰体制中,个人的责任与政府的责任是密切相关的。如果社会由政府管理,人民也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一份子,政治人士行为好坏的结果直接关乎他们的利益。因此,从理性角度而言,所有人都具有这种权利和义务,即:监督执政者们的工作,以便他们不要偏离了正义、公正和敬畏的道路。

监督政府和执政者工作的权利以及在政治生活中实事求是,是人类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接受和遵守这种权利就意味着承认批评和言论自由,这是政治自由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真主在尊贵的《古兰经》中也强调这种权利。在“命人行善、止人作恶”教导下的监督权,在“寻求真理和法律诉讼”教导下发表意见的权利,这些都在《古兰经》中受到了关注。在接下来的节目中,我们将引述相关《古兰经》经文来阐述政治自由。

真主在《古兰经》中在“命人行善、止人作恶”的框架内提出了监督。真主认为,命人行善、止人作恶不仅仅是所有人的权利,而且还是他们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在部分《古兰经》经文中,真主鼓励人们通过命人行善、止人作恶来履行自己的监督权。而在另外一些经文中,真主谈到了放弃这种义务和责任的恶劣后果。以下经文是哲人鲁格曼对他的孩子说的话。他鼓励人们进行监督说:“我的孩子啊!你应当礼拜,应当劝人行善、止人作恶,对你所遭受的任何(灾难)要坚忍。这些确是重大的事情。”(古兰经鲁格曼章第17节经文)

《古兰经》认为,集体监督具有这样的重要性,即:伊斯兰民族会因此而变得更加优越。真主在《古兰经》仪姆兰的家属章第110节经文中说:“你们是为人类脱颖而出的最优秀的民族,你们应当命人行善,止人作恶,你们应当信仰安拉。若有天经的人也信仰安拉,那对于他们最好;他们中有些人是信士,但大多数人是作恶的。”

真主在另外一节经文中认为,在命人行善、止人作恶的框架内,以集体的形式进行监督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即:尽管这种监督是每个人的责任,但是应以集体的形式由一些特殊的人群来落实。真主在仪姆兰的家属章第104节经文中说:“你们中应当有一部分人号召人们行好,且劝人行善、止人作恶。这些人确是成功的。”

另外,还可以提到另外一节经文。在这节经文中,命人行善、止人作恶与人类的社会政治生活和政府息息相关。真主在朝觐章第41节经文中说:“那些人,如果我使他们在地方上势力强大,他们将礼拜、交纳天课、命人行善、止人作恶,万事的结局只归安拉。”

根据这节经文可以看出,宗教功修的指标是礼拜,经济范畴和命人行善、止人作恶的指标是缴纳天课。这是命人行善、止人作恶作为伊斯兰体制中监督的重要体现。

关于此有很多《古兰经》经文,这些经文均强调履行命人行善、止人作恶的主命。但是同时另外一些经文还警告不遵守该项主命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真主在《古兰经》胡德章第116节经文中说:“在你们之前的许多世代里,为何有品德的人没有制止人们在地方上犯罪作恶呢?只有少数人除外,我拯救了他们。背义的人们只贪图荣华的生活,他们是犯罪的。”

真主在这节经文中认为,社会中缺乏反腐学者是导致那个社会毁灭的因素。因此,这节经文强调这一点,即:保持沉默、麻木不仁以及不采取监督措施是导致社会毁灭的因素。鉴于此,真主在部分经文中谴责对人们的不良行为和风气置若罔闻。真主在筵席章第78-79节经文中说:“以色列后裔中的逆主者,已被达吾德和麦尔嫣之子尔萨用舌诅咒,那是因为他们违抗命令,超越法度。他们曾做坏事,彼此从不制止,他们所做的一切真恶劣!”

纵观以上经文,监督的重要性和地位一目了然。《古兰经》认为,如果这种监督机制在社会和人类公共生活中充分地得到贯彻执行,那个社会就不会滋生腐败,也不会导致社会毁灭。因此,我们总结为,《古兰经》强调监督权的同时在政治自由的框架内阐述了其含义。当然,对这些经文证明监督权的推理首先是建立在命人行善、止人作恶这一基础之上的。因此,这不仅限于教法方面。第二,命人行善、止人作恶的义务和责任与监督的权利不存在矛盾。换言之就是说,命人行善、止人作恶是一项教法义务,其结果是真主强调的每个人的监督权。

在另外一些《古兰经》经文中还强调为寻求真理而发表言论的权利。真主在队伍章第17-18节经文中说:“……你应当向我的仆人们报喜,他们聆听言语,从其至善。这等人,安拉引导他们,这等人,确是有理智的。”

真主在这节经文中提到了聆听话语并选择最优美言语的那些人。显而易见的是,如果选择优美的言语,他们就会享有发言的资格。因此,在这节经文中强调,必须追随言论自由的真实性。

真主还在《古兰经》蜜蜂章第125节经文中说:“你当用智慧和优美的劝诫号召(人们)遵循你养主的道路,你当用最美好的方法与他们辩论……。”

在这节经文中,真主启示先知用智慧、劝诫和最优美的方法这三种方式与反对者们对话和辩论。无疑,在这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中,先知允许其反对者发表观点。换言之,这三种方式的实现取决于让他们接受言论自由。

在另外一节经文中,也强调为寻求真理的言论自由。真主在忏悔章第6节经文中说:“以物配主者中如果有人求你保护,你应当保护他,直到他听到安拉的言语,然后把他送到他的安全之地,那是因为他们是无知的民众。”

在这节经文中,真主允许多神教徒发表言论,他们有权进入伊斯兰国家的领土,通过发表观点和倾听真主的言语寻求真理。纵观这节经文和另外一些经文,我们可以得出这一要点,即:真主在《古兰经》中甚至强调反对者和多神教徒享有言论自由。

除了寻求真理的言论自由之外,真主在《古兰经》中还提到了法律诉讼的言论自由。真主认为,以公开的方式宣扬个人不正确的行为只在上诉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真主在妇女章第148节经文中说:“安拉不喜欢(人们)公开宣扬丑事,除非受人欺压。安拉确是广闻的,博知的。”

根据该节经文,如果一个人受到了欺压,他为了起诉可以阐述欺压者对自己的欺压行为。因此,发言权对于在社会上受到欺压的人而言是被认可的。

纵观上述经文,我们得出这一结论,即:《古兰经》认为,在社会上为了寻求真理和说明自己受到欺压的人有权发表观点,同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为了上诉有权发表观点。总之,可以说,社会政治自由在《古兰经》中是受到肯定的。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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