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 09, 2016 21:21 Asia/Shanghai

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在今天这一时间的“伊斯兰教人权”系列节目中,我们将向大家阐述伊斯兰教对人权所持有的观点。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说过,人权在人文主义思想中具有深奥的含义。哲学家和思想家从一开始就一直认为,人是有权利的。这种权利从西方学者的角度而言源自于理智能够理解的自然法。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前,自然和理性主义哲学开始关注天启教导。但是在文艺复兴之后,随着个人主义思想的盛行,天启教导逐渐被淡化。自然法和人的意志只是人权的基本原则,关注人及其意志被认为是确定人权和人的意志以及理智的唯一健康的溯源。因此,这种思想的支持者通过缔结契约致力于制定关于人权的一份协议,并认为这就是《世界人权宣言》。他们无论情愿与否在不关注一神论信仰世界观和人与真主关系的情况下为世界各民族制定了一份协议,并认为,这份宣言是世界人权的原则和法规,是不容改变的。当然,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背景下,各国均对这一巨大的疏忽做出了反应,并认为,忽视天启教导是该宣言的一大缺陷。因为在宗教教导中,就关注人权做出了很多强调。众先知在任何时期都一直致力于让人们了解权利并履行他们引导人类走向人性完美的义务。 

在所有天启宗教中均对人类的幸福和繁荣做出了强调。每个宗教都在其教导中关注人,并在阐述权利和义务中考虑到了人类的幸福。在所有宗教中,人类是具有价值和尊严的存在物。换言之,人类是神圣的存在物。在人类被创造初期,人类是以“造物主的一种特点”被创造的,这就意味着真主赋予人类特殊的价值和崇高的地位。

真主在《古兰经》中就此说道:“我确已赋予人类以尊严”

在所有宗教看来,所有人在被造方面都是相同的。在创造方面的相同使得源自于神圣源泉的部分权利国际化。这种权利决不能被当今的霸权势力所剥夺。这就是在基督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三大天启宗教中存在的共同观念。

伊斯兰教权利体系也是一种社会体系,在这种体系中,把人类的幸福作为受到关注的一种理想的完美。鉴于此,先知们为圣后带着造物主的法令引导世人,以便人类通过遵守天启教导在社会上建立公正。

伊斯兰是一种理想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一方面描绘了一个模范社会,以便人们将其作为自己生活的模范来身体力行。另一方面,人们可以享有特殊的地位和人性尊严。除了具有必要权利之外,在社会命运中也会发挥作用和参与其中。

在此问题是,根据伊斯兰教的观点,人类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谁来确定这些权利?难道人类只通过理智就能够确定人权吗?难道人本身就是确定人权的源泉且具备这种资质吗?

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从西方和伊斯兰教的观点中阐述“权利”一词的概念。总的来讲,关于权利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强调意愿或选择,另外一种是关于利益的理论。根据第一种观点,权利就是可以从事或放弃法律赋予人的权力。根据这种观点,权利源自于人的意愿或选择。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都能够通过自己的意愿和选择为调整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而接受法律。鉴于此,一个人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根据这一观点,人的部分权利如生存是无法作废或无法转移的。难道一个人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存权利,或将自己的生命交付他人吗?另外一个异议就是,今天人们都在谈论动物、树木、海洋等生物的权利,尤其体现在与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相关的一些问题方面。动物、海洋、山丘和森林可以拥有什么能力和意愿?

在第二种观点中,权利的目的不是支持个人的意愿,而是维护属于他的部分利益。这种观点没有受到与第一种观点相关的部分抨击。但问题是,与个人相关的利益使得人们考虑到一些权利。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应为个人确定权利,那时源自于这种权利的利益将得到保障。当然,关于相关动物和大自然的权利依然存在这一问题,即:这种权利的拥有者具有什么利益?

在伊斯兰教看来,权利的概念是什么?权利意味着“持续存在”。也就是说,具有稳定和持续性的任何东西就是权利。因此,真主在《古兰经》中称造物主为“真理”(罕格)。真主在朝觐章第62节经文中说:“那是因为安拉就是真理,他们舍他而祈求的全是虚妄,安拉确是至高的,确是至大的。”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权利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例如,人具有自由权,但是同时也谴责自由。也就是说,人不能剥夺自己的自由权。因此,有关人的自由的所有权利都追溯到与人相关的法律。例如,人具有生活权,但是人有义务保护这种权利,不能把这种权利与自己分开。在宗教学说中,人的所有权利的核心就是真主的法律。也就是说,人必须使用健康的水和空气,人无权剥夺自己的这种权利。因此,人也就有义务利用真主为人确定的所有权利。

也就是说,人面对真主赋予人的任何权利都有责任和义务,这种义务与保护和维护这种权利息息相关。真主责成这种义务是因为,真主想让人通过利用人的这些权利来获得完美和幸福。因为,所有法律和义务的根源都归咎于人的利益。这些法律都拥有稳定的保障,因为所有这些法律都归于真主。

真主在《古兰经》忏悔章第33节经文中说:“他曾以正道和真教的使命委托他的使者……”。鉴于此,我们发现,宗教教导不同于社会信用和先知与人之间可以废除的一份普通合同。因此,人类在未经考虑天启教导的情况下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可以废除的。

在一神论世界观众中,任何恩惠都有义务,在世界找不到人为此而不承担责任的任何恩惠。伊玛目阿里在《辞章之道》242条箴言中说:真主对人所赐的每件恩惠,受恩者对真主负有义务,谁完成了义务,真主增加对他的恩惠,谁不履行义务,他面临恩惠失去的危险。

因此,人在利用恩惠时不是自由的,必须履行任何恩惠的义务。但是每项恩惠的义务是什么?必须关注关于恩惠的天启教导和宗教先贤的言行。

在下期节目中,我们将为大家阐述为什么真主是确定人权的溯源,以及为什么单凭人自己和依靠理智无法成为确定人权的溯源。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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