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 09, 2016 21:22 Asia/Shanghai

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在今天这一时间的“伊斯兰教人权”系列节目中,我们在继续讲述人权形成过程的同时,为大家阐述关于对人与生俱来权利提出的各种批评。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阐述了当今世界制定人权法的历史进程。在整个历史上,人类一直为获得人性尊严而不遗余力地落实其人权诉求。但是在二战和联合国成立之后,鉴于联合国做出了不懈努力。因此,人权法中的很大一部分法律融入了国际社会中,从法律角度而言,各国政府承诺执行这些法律。人权的国际化进程随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在地区和世界范围内各种条约的通过和执行而得到了完善。 

鉴于此,必须要清楚,人权在人文和宗教思想中具有深奥的含义,从各种思想和哲学观点和学说角度而言均受到支持。换言之,除了人权本身的概念之外,对于人权还有潜在的各种道德和理性理据。西方哲学认为,起草人权的哲学最重要的是源自于自然法。宗教认为,这种法律是基于人类天性基础之上的天赋法律。在伊斯兰教看来,人的天性本身就有享有人权的要求。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将阐述西方的自然法,以及西方思想家的思想,在之后的节目中,我们将阐述西方的这种思想与伊斯兰教自然法观点的不同。

人权是专指“人,因此是每个人应享有的权利。无论社会出现任何变化,人都享有这种权利,任何社会或政府都不能剥夺这种权利。

现在必须要问的是,哪一种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又是谁来明确这一权利?除此之外,如果人独立于社会,独立于其生活之地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状况,人还会有权利吗?是什么促使特殊的权利出现?又是谁对此做出决定?

当然,这些疑惑中任何一个疑惑都不能成为每个人应具有一系列权利的因素。事实上,回答这些问题和疑惑取决于人权当前陈述者的哲学基础。很多思想家认为,今天的人权根源是建立在自然法学说基础之上的。

自然法学说由来已久,但是这种思想2000多年来长存不衰不意味着它的概念是一成不变的。自然法有很多不同的含义。但是除了各种注解和教导之外,这种思想只所以长存不衰是因其具有道德和宗教原则,属于创造的本质。因此,理智能够对此进行正确地判断。换言之,在宇宙创造体系中存在着永久性的,且超出人类思维的一些真理,如果这些被忽视,将被人们所误解,且在实践中被滥用,或即便没有被发现,那也是可信的。

在所有民族中都可以寻找到自然法的根源,但是习惯上在一开始会参阅古希腊人。古希腊人在寻找权利的哲学根源中领悟出了非常多的基本含义,其中之一就是自然法。

在古希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两个阶段,在城邦时代,个人与国家几乎是溶为一体的,个人(公民)是国家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国家(城邦)则是公民赖以生活的中心,城邦兴衰与个人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城邦时代的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均视个人为城邦即国家的一部分,在国家之外独立存在的个人——这种观念是城邦时代的希腊人从来都不曾有过的。

在城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个人与国家之间紧密而融洽的关系也随之终结了。希腊人不得不学会过单独的生活,而且还得学会在一种新的社会联合体的形式下,即庞大帝国的形式下生活在一起,这种帝国在规模和人数上都远远大于城邦,尤其是政治上的独裁专制,将一般民众统统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

斯多葛主义源起于希腊城邦制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它同当时的怀疑主义、犬儒主义和伊壁鸠鲁主义一样,都是对后城邦社会的一种反思和回应。所不同的是,斯多葛主义在这种反思中提出了一些新颖的观念和思想。根据斯多葛主义者的思想,人根据理智生活,将享有自然的生活。

希腊人的思想融入了罗马人的思想中,并对其产生了影响。这种思想的最杰出代表就是罗马演说家西塞罗,他是第一位反对与自然法背道而驰法律的自然法思想家。他曾说过,只有法律才能对某人犯有盗窃、通奸或者杀人罪进行处罚。

在中世纪,天主教教会神学对哲学家和思想家的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这一时期,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托马斯•阿奎纳把理性引进神学,用 “自然法则”来论证“君权神圣”说。他是自然神学最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马斯哲学学派的创立者,成为天主教长期以来研究哲学的重要根据。他所撰写的最知名著作是《神学大全》。天主教教会认为他是历史上最伟大的神学家,将其评为33位教会圣师之一。他是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和神权政治理论的最高权威,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所建立的系统的、完整的神学体系对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他本人被基督教会奉为圣人,有“神学界之王”之称。

阿奎纳将法则分为四大项:永恒的、自然的、人类的和神授的。永恒法是上帝治理所有生物的根据,自然法是人类在永恒法则中的“参与”部分、并且可以透过理性得知。托马斯•阿奎那从基督教神学立场出发,借助希腊哲人的观点,运用“分有”理论与“类比”方法,建立起以自然法为纽带、上通永恒法、下贯人定法的形而上学架构,使超越和内在密切合而为一、上下双向相通。阿奎那在神圣与世俗间所架起的自然法通桥诠释了人类世俗道德生活的价值与意义。他认为,自然法是解决社会所有事务的途径。

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对个人、自由的决心和解放人类做出了强调。思想充斥着世俗主义色彩。在自然法理论中出现的变化是独立于永久性的天启法律。在这之中,他们认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胡果•格劳秀斯开辟了使自然法非宗教化的先河。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

17世纪的学术与思想成果以及启蒙运动时期的成果就是相信和依靠人类的理智。在人类自然法的框架内出现了各种主要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的理论。在这之中,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自然法理论家。在知识论上,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但洛克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

在17世纪末,自然法理论是反独裁革命高潮的哲学先驱。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以及联合国在人权方面发表的重要文件。

在19世纪和20世纪,自然法不断受到抨击。其中对自然法抨击最强烈的莫属名为“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该学说的创始人为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奥斯丁的学术思想主要渊源于托马斯•霍布斯和杰里米•边沁。奥斯汀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尽管是不道德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思想的结果之一就是,纵然法律不具道德,忽视个人世界,个人都应顺从。因此,这也就成为了法定(自然)权利学说不断遭到批评的源头。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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