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 09, 2016 21:23 Asia/Shanghai

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里,我们将为大家阐述伊斯兰世界各国为起草《伊斯兰人权宣言》所做出的努力。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讲过,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在世界各大洲掀起了各种运动,其目的旨在提升和践行人权。地区国家借助通过各种人权公约致力于至少在地区范围内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但是伊斯兰国家却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因此对该宣言做出了不同反应。由于《世界人权宣言》的部分原则与伊斯兰原则背道而驰,因此一些国家拒绝接受。相反,另外一些伊斯兰国家却不闻不问地接受了宣言的原则和准则,并以《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公约》为模范使其与他们国家的法律相符合。但是还有另外一些国家致力于起草并制定伊斯兰教接受的人权原则与标准,并将其作为国际制度中的伊斯兰教人权体制。 

起草和制定有关人的法律在伊斯兰教中由来已久且有据可循,其历史可追溯到伊斯兰教初期。因此,伊斯兰教认为,人权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伊斯兰教可将人权问题追溯到1400多年前,也就是伊斯兰伟大先知穆罕默德的时代。起草伊斯兰人权文书是根据《古兰经》经文和伊斯兰伟大先知的言行而制定的,而并非根据人权法。尽管这种法律没有以人权名义下的一个特定分类和编纂文书的形式出现在今天的条款框架和模式之中,但是伊斯兰教早在1400多年前就已经提出了关于人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广泛的含义,并在个人利益和维护其基本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建立了一种平衡。

鉴于此,根据这一历史,人权原则和法律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在伊斯兰教中得到了明确,这并不是在新世纪才出现的一个新鲜问题,但却是在本世纪最后数十年中在伊斯兰教原则的框架内没有受到关注的一个问题。起草人权应在今天的框架和形式内且符合今日世界的立法模式,因此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伊斯兰国家的伊斯兰组织提出了起草伊斯兰人权的议题,并举行了各种论坛和会议。以至于从1980年至今,发布了相关伊斯兰教人权的多份宣言。

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的欧洲伊斯兰理事会于1980年发布了《欧洲伊斯兰理事会伊斯兰世界宣言》。该宣言致力于阐述伊斯兰世界的观点。在宣言的序言部分谈到了宇宙的秩序和真主创造最尊贵的被造物,并作为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人类。在序言中还谈到了伊斯兰不论种族、语言、肤色和民族关于人人平等的观点。并提到了《古兰经》寝室章第13节经文:“众人啊!我的确从一男一女创造了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相互认识。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

在序言的结尾说,伊斯兰教赋予人确定的权利和诸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自由权,并赋予人合法的主权和尊贵。总结部分还说,在伊斯兰体制中,伊斯兰社会成员也有义务,他们有责任建立一个基于公正基础之上的伊斯兰世界秩序。因为真主为了在人们中间建立公正而派遣了很多先知并下降了天启经典。

在该宣言中坦率地指出,真主的法律赋予政府以合法性,政府有责任实现在生活各领域的公正。政府应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尊严、发展和进步方面采取举措。

阐述当代的危机,尤其是关于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学说和世俗体制的失败、阐述伊斯兰体制的框架,如政治、经济、教育、社会、军事框架,伊斯兰政府和民族之间保持团结,组建伊斯兰统一政府和伊斯兰民族团结政府等,这些都是该宣言中谈到的另外一些内容。

文件是欧洲伊斯兰理事会另外一份人权宣言。这份文件是欧洲伊斯兰理事会的第二份宣言,于1981年在伦敦发表,1981年9月19日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宣布通过,内容涉及伊斯兰世界对人权的观点。该宣言明确地提出了伊斯兰世界对人权所持观点,包含欧洲伊斯兰协会秘书长的一段序言。在此之后,又在12条款的前言中阐述了伊斯兰教关于人权所持有的观点,并描绘了伊斯兰的理想社会。该宣言很大程度上以宣言文体和人权文件在23项条款中阐述了伊斯兰教对人权所持观点,其中每一条款都含有一个人权内容。

在1980年12月9日到14日,科威特大学律师国际委员会和阿拉伯律师联盟就伊斯兰教人权问题在科威特召开了一次会议。会议的议题、提议和观点受到与会嘉宾的欢迎,并通过了题为“科威特会议结果与告诫”的一份声明。科威特声明事实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此次会议所取得结果的总结。第二部分则是告诫。科威特会议在人权方面告诫伊斯兰国家在立法和执法中应重视人权。这些告诫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少数民族的权利、民权、政治权利、女性的地位和权利等,共有51项。在这些条款中,在伊斯兰社会和伊斯兰法律一门中,承认女性的独立权及其在拥有财产的权利,赋予女性思想自由的权利,禁止欺辱女性,女性拥有自卫权和聘请律师的权利,限制死刑判决的罪行,少数民族的权利,在伊斯兰法律的框架内承认信仰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自由组建协会和联盟,废除特别法庭,废除关于政治犯罪的惩罚等,宣言告诫伊斯兰国家政府承认并保障执行上述内容。

另外,伊斯兰会议组织也通过了相关人权的三份宣言。第一份宣言是1979年在沙特圣城麦加通过的名为《伊斯兰教中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宣言计划》。第二份宣言是于1981年在沙特塔伊夫市召开的伊斯兰会议组织首脑会议上通过并发表的《伊斯兰教人权相关文件计划》。第三份宣言是1990年在埃及开罗召开的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外长第19次会议上通过的《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即《开罗宣言》。

《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开罗宣言)由伊斯兰会议组织法学和权利问题专家制定,该宣言最终起草文本于1898年26日到28日在德黑兰召开的伊斯兰会议组织法律专家会议上敲定并通过。该草案在开罗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第19次会议上提出并最终得到通过。上述会议在1990年7月31日到8月5日在埃及首都开罗召开,并在对德黑兰草案进行修订下通过了P-49/19号决议,以便上述宣言作为伊斯兰国家在伊斯兰人权方面践行的总方针。

1990年通过的《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开罗宣言)包括一个前言和25项条款。这些条款除了包含《世界人权宣言》的文体之外,还强调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并罗列了必须遵守的权利的种类。

《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事实上是伊斯兰社会为在国际社会彰显伊斯兰的认同,并向国际社会介绍伊斯兰教关于人应具有的权利和政府必须保证这种权利所持有的观点而做出的努力。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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