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 16, 2016 21:22 Asia/Shanghai

形成“政教分离”思想的原因之一就是中世纪拥有绝对权力的基督教会以宗教名义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在上期节目中说,根据基督教会的教导,人类天生就有罪,随着耶稣的牺牲,人类从真主的诅咒中获得拯救。因此,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在履行教会命令、忍受折磨和交出钱财之后才能得到饶恕。

在前几期节目中,我们研究了世俗主义出现的原因,然后对世俗主义的思想基础进行了讨论,并且从伊斯兰教导的角度对这些思想基础进行了批判和研究。我们还对宗教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在政治讨论中存在的根本问题之一就是研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人类在面对他人、社会甚至是他们自己时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形成“政教分离”思想的原因之一就是中世纪拥有绝对权力的基督教会以宗教名义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在上期节目中说,根据基督教会的教导,人类天生就有罪,随着耶稣的牺牲,人类从真主的诅咒中获得拯救。因此,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在履行教会命令、忍受折磨和交出钱财之后才能得到饶恕。
在保罗所定义的基督教教导中没有关注人的权利和他们的选择权。换句话说,接受基督教会绝对的统治等于是剥夺了人民无可争辩的权利。在那个时期,教会与人民的关系纯粹是一种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
基督教会在很大程度上无视人民的权利和作用。人民没有选择统治者的权力,抗议或批评基督教会和统治者都是不可饶恕的罪行。教会的这种错误的做法导致人民作出极端反应,尤其是对基督教思想家作出极端反应。评论家们为应对这一状况而提出了“自然权利”的观念。
实际上,关注人的自然权利从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存在。总而言之可以说,这一观念的支持者们认为,如果某件事是所有人的天性需求,那么就应当得到实现,而不应当剥夺人的这种天性需求。例如:人需要吃饭和说话。因此,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天性需求是固定的、是不可改变的。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天性需求应当享有特殊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剥夺他人的基本权利。
在不同时期,对自然权利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其中不乏一些极端化、偏激化的思想言论。在文艺复兴时期以前,捍卫人类的自然权利与宗教义务没有任何矛盾。例如: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西塞罗关于“自然权利”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自然权利的传统观念认为,人类作为真主的被造物应当根据自然法规和真主的法令来管理自己的生活和构建自己的社会。
但是在文艺复兴时期,自然权利进入了一种世俗化的阶段。被人们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的格劳秀斯说:“我们假设:即使真主不存在,自然权利都将保持其有效性。”实际上,对自然权利所持的这种观点将其从宗教范围带进了人类的范围。虽然格劳秀斯的这句话从表面上来看是反对宗教的,但是他本人却是一个有宗教信仰的人。他说这句话的目的是为了强调人类享有自然权利的重要性。
深受西方自然权利观念影响的一些人声称,伊斯兰教完全是一个要求人民履行各种义务且无视人权的宗教。做出这些声称是因为他们完全不了解伊斯兰教导。根据伊斯兰教导,创造世界是具有目的的,是为了将世间万物引向完美的方向。获得完美取决于每个被造物的特殊潜力。真主赋予了人类各种潜力。在伊斯兰教看来,人类的这些潜力是建立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伊朗著名思想家穆塔赫里教授就此问题说:“我们认为,自然天性的权力与造物主赋予人的潜力有关,人通过这些潜力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趋向完美。每一个自然的潜力便是一个天赋的权力,也是人的自然凭证。比如说人的孩子有权学习、上学,但羊羔却不能,为什么?因为人具有学习求知的潜能而羊却没有。”
西方与伊斯兰教在解释自然权利基础中的思想区别从这里可以看出,即:许多西方自然权利的假卫士认为,自然权利的基础仅仅是人的欲望和本能。在人类自然权利的西方版本中,完全不了解创造人类的哲学以及理智在克制人类感情和欲望中的作用。但是在伊斯兰教中,自然权利源自于人性,人类的目标是接近真主。
在西方看来,因为义务限制了人类的欲望,因此将其解释为自然权利的反对者。但是在宗教看来,因为义务使人类接近自己的生活目标,并且符合人的天性,因此也被称为“人性权利”。
从理性和宗教的观点看,自然权利是一种加强人类天赋和保障人类获得真正幸福的权利。宗教义务作为人类获得真正幸福的有效因素,尽管表面上限制了部分自由,但它是人类基本权利的一部分。
伊斯兰教人权观是建立在“一神论信仰”的基础之上,主张世间万物皆由真主创造。真主对世人享有绝对、终极的权力,同时赋予人类权利并加以保护。伊斯兰教主张,伊斯兰法律是个人权利、自由的源泉。由于人类社会是由单个的人、团体、组织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构成的,为维持复杂的社会系统运作,由真主通过先知降示,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核心,形成伊斯兰法律,借之协调穆斯林社会关系,规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使之程序化。因此,真主是唯一的立法者,伊斯兰法律是真主对个人和社会权利义务性的规定,个人与社会都必须实践伊斯兰法律。
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从伊斯兰教导的角度批判世俗主义》系列节目就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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