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人权(53)
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中,我们将向大家阐述战争和俘虏的权利,希望能够赢得大家的满意。
真主在《古兰经》很多经文中谈到了与战争相关的问题。伊斯兰教教导对与战争相关的条件和特点以及战争的方式均做出了强调。例如,在战争中应遵循公正的原则。
今天,战争、和平和俘虏问题以及政府对此类问题所采取的态度已成为了人类社会最关切的问题之一。每天都有报道关于战争中遵循人权的新闻。在此方面,一些极端媒体企图“妖魔化”伊斯兰教,把这一热爱和平的宗教丑化为一个好战的宗教,并借此给伊斯兰教贴上诸如具有暴力倾向和恐怖主义的“标签”。
然而,伊斯兰教教导根据一神论信仰、公正和敬畏的原则呼吁人们建立世界和平并和睦共处。真主在《古兰经》中呼吁人类推动和平、和睦共处。真主说:“信主的人们啊!让我们应当全体投入和平(的伊斯兰教)之中,你们绝不要追随恶魔的步伐,它的确是你们明显的敌人。”(2:208)真主在《古兰经》中还呼吁有经之人遵守和平共处这一最基本的共同原则。真主说:“你说:有天经的人们啊!你们来遵守双方都认为公正的一句话:我们只崇拜安拉,不以任何物举办他,不舍安拉而互相奉为神灵。”(3:64)
与此同时,真主强调做好防御准备的同时向先知下令,如果敌人们倾向和平,你应对他们向往和平与和解的意愿表示欢迎。真主说:“如果他们倾向于讲和,你就跟他们讲和,你应当托靠安拉。他确是广闻的,博知的。”(8:61)真主认为,热爱和平和以诚相待是人类获得幸福的因素。真主说:“和解是最好的。”(4:128)因此,真主在很多经文中下令建立和平与安全,达成共识、友好与和平相处。
伊斯兰伟大先知对待他的敌人们宽宏大量、以仁慈为本。先知生平中的一言一行就是佐证。先知及其追随者们甚至没有发动过一次侵略战争,先知的所有战争都仅仅是防御战,是为了回应宗教敌人们的侵略和背信弃义。
谢赫贾瓦德·巴拉伊说:先知的第一原则是和平,任何时候只要多神教徒有意讲和,他便会与他们讲和。甚至他清楚,如果与他们开战,他必定会大获全胜。
与敌人的恶意宣传相反,伊斯兰教取得蓬勃发展更多的是有赖于伊斯兰先知高尚的美德和人道主义情怀。据史书记载,在《侯代比亚和约》签订后,皈依伊斯兰教的人数比之前20年间皈依伊斯兰教的人数总和还要多。
穆斯林从没有放弃过和睦相处,遵守人性和尊重他人的原则。然而,非穆斯林却并非如此。罗伯逊说:当穆斯林在第二任哈里发时期解放了圣城耶路撒冷之时,丝毫没有虐待基督教徒;但是相反,当基督教徒占领了拿撒勒城之后,他们残忍地屠杀穆斯林。犹太教徒也在到达那里之后,肆无忌惮地纵火烧毁了一切。
在伊斯兰先知时代,显而易见的是,呼吁人们和平相处是先知的首要任务。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诸如《侯代比亚和约》等合约中看出。
真主在《古兰经》很多经文中谈到了与战争相关的问题。伊斯兰教教导对与战争相关的条件和特点以及战争的方式均做出了强调。例如,在战争中应遵循公正的原则。在战争中,冲突各方不应用阴谋诡计来暗算敌人,与此同时也决不能主动发起战争。伊斯兰先知在派遣伊玛目阿里率领一支队伍前往敌军阵地时强调,你应正大光明地迎战敌人,切勿背后袭击。一开始你应呼吁他们信仰伊斯兰教,或向他们宣战,切勿先发制人。在其他方面,伊斯兰先知也强调,不应在与敌人对峙中实施阴谋诡计。
真主在《古兰经》中:“你们应当在安拉的道路上抵抗那些侵犯你们的人们。但你们不要过分,安拉的确不喜爱过分的人们。”(2:190)
从这节经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伊斯兰教看来,战争只能是为真主而战,而不是为了侵占或掠夺一片土地,或为了缴获战利品。这节经文中“抵抗那些侵犯你们的人们”说的意思是,你们应与那些与你们作战的人作战,而不是与妇孺老幼和平民作战。战争的性质也通过“你们不要过分”这句话得到了诠释。也就是说,战争和战争武器应旗鼓相当,同时还不能袭击平民区。很多圣训和传述也坦率地提到了这一问题。
来自伊玛目萨迪格的一段传述说:真主的使者决定派一批穆斯林前往一个村庄。于是他召集了一批穆斯林,坐在他们前面说:“以真主的名义起誓!为了真主,在真主的道路上,为了真主使者的民族,你们应行动起来……。你们不要杀害老幼妇孺,不要毁坏树木,除非不得已而为之。如果一个穆斯林限期让一位多神教徒受你们的庇护,直到他听到真主的言辞。如果在他谈到真主的言辞之后效忠你们,他就是你们的教胞,如果拒绝,你们应把他送到安宁的地方。”在部分战争中,先知在战胜多神教徒后,一些穆斯林企图屠杀多神教徒的孩子时,先知阻止他们这样做,并对他们说,难道他们不是多神教徒的孩子吗?先知在谈到他们(圣门弟子)中最优秀的人曾经也是多神教徒的孩子时说:“人人生来具有纯洁的天性,是他们的父母把他们变成基督教徒或犹太教徒的。”先知及其后裔强调阻止杀害妇孺,以及那些诸如盲人、残疾人、智障者和那些被迫参战的人,并禁止侵犯他们的权利。
人权最明显的性质之一就是对待战犯的法则。在伊斯兰教律法中,战犯也享有权利,遵守这些权利是穆斯林的义务。诸如向俘虏提供食物、不屠杀俘虏、不向俘虏施压、不把孩子与俘虏的母亲隔离等,这些都是伊斯兰教所强调的。
伊斯兰教制定战争的礼仪说明了这一事实,即:今天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被强调和重视的是伊斯兰教早在14个世纪前就已提到过的。这一内容的重要性在于,在那个时代,既没有人道主义的规则和法律(关于在战争中遵守人权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内容。
伊斯兰教关于战俘制定的法律完全是逻辑和人性化的。穆斯林在战争结束后把所有俘虏带到穆斯林领导人跟前保护起来。穆斯林领导人在经过考量之后选择对他们执行以下三种情况的一种:或无条件释放他们,或通过支付赎金释放他们,或下令让他们为奴。当然,如有必要,穆斯林领导人还可以对敌方战犯与穆斯林战犯进行交换。事实上,这一点属于第二种情况的范畴。因为交换穆斯林俘虏就是他们支付的赎金。
在伊斯兰教律中,杀害俘虏是绝对被禁止的。真主在《古兰经》穆罕默德章第4节经文中说:“当你们(在战场上)遇见逆主的人们时,就杀死他们,直到你们战胜他们,你们要用绳子捆紧战俘,以后,或施恩(释放他们),或让他们赎身,直到战争者放下武器。(安拉的判决)就是这样,若安拉意欲,他必惩治他们,但他要让你们互相考验,那些在安拉之道上就义的人们,安拉绝不让他们的善行迷失无效。”
这节经文坦率地指出,在战胜敌人和抓获战俘之后,不允许屠杀俘虏。先知也是这样做的。在部分战争中,因考虑到穆斯林的利益,战俘须支付赎金。有时战俘为了获得自由可向穆斯林教授读写,有时先知还无条件地释放俘虏,正如先知对待“泰伊部落”俘虏的那样。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