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 19, 2022 16:34 Asia/Shanghai
  • 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14)

在今天这一时间的节目中,我们将探讨儿童享有公民权、国籍权和自由权的问题。

     儿童像所有人一样享有最基本也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儿童的文化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在所有国际文件中享有巨大重要性。在宗教教导中也对此做出了强调。享有国籍、公民身份和自由的权利是儿童的权利之一。

关于享有国籍和公民权问题,《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和第8条款专门谈到了儿童的国籍问题。条款明确指出:“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儿童是自由的,像其他人一样享有自由权。自由权范畴很广,其中包括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儿童权利公约》12到17条款就儿童的自由问题谈到了很多重要问题。当然,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权利只针对那些有思想独立和有汲取思想能力的儿童。也许可以说,我们所说的指的是有能力分辨与自己相关问题的能力。

关于言论自由权,《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款坦率地指出:“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根据上述条款,各国政府有责任创造条件,以便儿童在社会、政治和宗教信仰问题上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与此同时,在司法问题上,应给予儿童发表与自己相关事务观点的机会。事实上,该条款的本意是,在社会和家庭关系以及司法问题方面,儿童应自由地发表观点,为此应创造必要的条件。

当然,在任何一个社会和民族中,应根据其习俗关注这一问题,即:为了儿童的成长,应为儿童自由地发表观点创造合适的条件。当然,这不意味着儿童的生活管理和其他问题也要根据他个人的观点而定。伊斯兰教捍卫儿童和保护他们基本利益的同时考虑到了其监护问题,这一点在以前的节目中我们已经谈过,在此不再赘述。

思想和信仰自由权是儿童自由权的另外一种。《儿童权利公约》第14条接受在公共事务中采取限制措施和遵守他人自由的同时,阐述了儿童的思想和信仰自由的问题。该条款指出:“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在《人权世界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就所有人的思想和信仰自由问题做出了强调。上述条款以更加有限的形式为儿童接受了这一权利。在第二条款中,谈到了父母在引导孩子中起有的作用以及政府对他们提供的帮助。与此同时,第三条款关注到了各国的国内法律采取的限制措施。

尽管有父母的引导,但是该条款事实上指出了这一点,即:儿童必须具有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权。至少这是从第14条款中演绎出来的。儿童到18周岁以前必须追随其父母的宗教信仰,这一点不是必须的,而是鉴于第8条款、第20条款、第30条款,该公约支持儿童维护其父母宗教信仰的权利。

鉴于对第14条款内容的解释与包括伊斯兰教在内的宗教教导不符,因此,在部分国家,也许在大部分伊斯兰教国家在设置条件的情况下接受这一条款。这就意味着,在此方面,在各国的习俗甚至法律中都存在诸多限制。

在很多国家,孩子的父母是儿童的宗教信仰确定者。在丹麦,15到18周岁儿童的监护人可以让他们进入教会组织,或让他们离开教会。但条件是,孩子自己必须愿意。在英国,在儿童成长到一定年龄,如果孩子的监护人为他选择宗教信仰,就必须征求孩子的决定。这一决定就说明,只要孩子在决策上有必要和足够的理解能力,父母就必须将孩子的权利交给他们。

儿童在长大以前从宗教信仰的角度而言都追随父亲或母亲。从理智角度而言,鉴于儿童的地位,在伊斯兰教教导中,儿童追随父母的宗教信仰。如果父母都是穆斯林,或追随其中的一人。例如,真主在尊贵的《古兰经》中说:

“自己信道,子孙也跟著信道者,我将使他们的子孙与他们同级,我不减少他们的善功一丝毫。每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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