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人权(20)
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在今天这一时间的“伊斯兰教人权”系列节目中,我们将向大家阐述堕胎在伊斯兰教人权与西方人权中的不同之处。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谈到了生命权和禁止剥夺自己和他人生命权的问题。杀人是受理智和天启宗教教导谴责和唾弃的事情。但是今天,却以一种新的方式,且打着诸如自由等旗号杀害他人。
扼杀胎儿令每个人感到痛心疾首,没有人在看到这种情景时会无动于衷。但是很多数据显示,现在堕胎已经变成非常普遍的现象。
真主在《古兰经》牲畜章第151节经文中禁止扼杀胎儿。先知受命将天启启示传达给人们。
真主说:“你说:你们来吧!我向你们宣读你们养主禁止的(事物),你们不要以任何物与他并立,你们应当孝敬父母,你们不要因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你们不要接近明显的和隐蔽的丑事,你们不要杀害安拉禁杀的生命,除非因为正义。他以这些嘱托你们,以便你们思考。”
杀害儿童是丑陋的事情,这从蒙昧时期就已经存在。蒙昧时期的一些民族怀有各种动机杀害自己的儿女。有时杀害女婴是因为他们自认为,战争一旦发生,他们的女儿就会被俘虏,并受到污辱。
真主在《古兰经》蜜蜂章第58节经文中说“当他们中一个人得到生女儿的喜讯时,脸色就变黑,而且愤怒忧伤。”他们听到此消息后在想,是留下这个女婴,忍受其带来的屈辱呢,还是将其活埋?大多数人关于女婴选择了后一种选项。
有时他们害怕干旱和生活窘迫而杀害自己的儿女。真主就此说道:“你们不要因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牲畜章第151节经文)
有时他们在偶像面前杀害自己的儿女,以示接近偶像。这种愚蠢之举被《古兰经》禁止。真主在牲畜章第140节经文中关于这样的父母说道:“愚昧无知地杀害自己的子女,并针对安拉捏造谎言而禁止享用安拉赐予(食物)的人们,确已亏折了,确已迷误了,他们未曾得正道。”
禁止杀害婴幼儿是一位信士最重要的条件。真主认为,女性效忠先知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不杀害自己的孩子。真主在 《古兰经》受考验的妇人章第12节经文中对先知说:“先知啊!如果有信主的妇女来向你誓约:她们不以任何物举办安拉,不偷盗,不淫乱,不溺杀自己的儿女,不捏造谎言,把私生子冒充丈夫的孩子,不在善事上违背你的命令,你就应当与她们订约,并为她们求安拉饶恕,安拉确是宽赦的,特慈的。”
伊斯兰教严厉谴责那些因贫穷和耻辱而杀害子女的多神教徒的行为。除此之外,伊斯兰教还禁止堕胎,除非迫不得已。
根据伊斯兰教导,堕胎,尤其是在在胎儿有了生命之后堕胎等同于谋杀。真主在《古兰经》中将其视为大罪。真主在夜行章第31节经文中说:“你们不要因害怕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子女,我赐给他们和你们给养。杀害他们的确是大罪。”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简称“人流”,是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堕胎是流产的一种,但和非刻意结束妊娠的自然流产不同。流产在人类历史上出现很早,包括药物流产、用尖锐的器具刺伤胎儿、击打孕妇腹部等手段。现代流产技术也包括药物流产和手术。
令人遗憾的是,今天我们也看到,每年都有数百万人进行堕胎。其中大多数人都想享受“无累赘”的自由生活。世界上许多地方,关于堕胎的道德、伦理以及合法性等议题仍存在公开而激烈的争论。根据估计,全球每年有数十万孕妇因在条件差和非专业人员操作的情况下进行堕胎而死亡。这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并对很多女性的健康产生影响。
根据女权主义者们的观点,堕胎是女性生育权自由的重要议题。女权主义者们称,胎儿是母亲肢体的一部分,要不要继续怀孕是女性的身体权,属于基本人权。怀孕之后是否选择堕胎也应由女性自行依据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生活形态等等因素决定。
但事实上,胎儿不是母亲身体肢体的一部分,在生物学上来说,怀孕的时候,是有两个不同的身体并存,没有一个阶段的胎儿可视为母亲的附属物,这是一个科学事实。因此,胎儿不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他是一个独立的人,有他自己的身体。
在伊斯兰教看来,胎儿的生命必须受到重视。伊斯兰教认为,胎儿是伟大、且具有人类潜质和经过人性完美各阶段的人,像其他人一样享有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因此,通过堕胎剥夺胎儿生命权就是犯罪,应受到惩罚。因为人的生命从两个生殖细胞结合一开始就已经产生了。在任何阶段剥夺这一生命都如同杀害全人类。真主在《古兰经》筵席章第32节经文中说“而(故意)杀人者,犹如杀死全人类。”
与此同时,任何人的理智都明白这一点,即:欺压是一件丑陋的事情。因为,欺压就意味着剥夺受压迫者的权利。生命是每个人的权利。如果某人的生命权被剥夺了,他就受到了欺压,他的权利就遭到了践踏。如果胎儿被堕胎了,他的生命权就被剥夺了,他的权利也遭到了践踏。
纵观《古兰经》经文和伊斯兰教传述。胎儿有各种状态,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灵魂产生之前和之后的时期。当胎儿有了灵魂的时候,他便会在母体中活动,通常这是在四个月之后才有的。此时堕胎等同于谋杀。
当然,在部分伊斯兰教法学家看来,禁止堕胎的教法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调整的。在确定胎儿会对母亲的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此时堕胎是允许的,因为此时保护母亲的生命在教法学家看来更为重要。部分教法学家认为,如果确定胎儿在母体内有缺陷,堕胎也是被允许的。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在本期和过去的几期节目中,我们阐述了伊斯兰教特别关注保护生命和禁止剥夺自己和他人生命权的话题。现在也许可能有人会问,鉴于在伊斯兰教中关于禁止剥夺生命权做出了大量强调并制定了严厉的法律,那为什么伊斯兰教还对部分罪行制定了剥夺生命权和死刑的惩罚呢?在下期节目中,我们将向大家回答这一问题。
好!亲爱的听众朋友,本台今天这一的节目就为大家播送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会!